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2008年,审计署对广东、湖北、内蒙古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部门2007至2008年的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
审计调查称,现行税制规定,烟、酒、化妆品等产品的消费税均在生产环节主要从价计征。调查发现,酒和化妆品类生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明显压低产品出厂价从而少缴消费税的情况比较突出,主管税务机关也普遍未对企业做纳税调整;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虽然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但有些产品的计税价格远低于销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消费税流失现象仍然存在。抽查的52户应税企业中有44户存在此类问题,据测算,2007年至2008年这些企业共少缴消费税116.15亿元,是其同期实缴消费税的27%。
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与产业政策要求不够协调。一些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企业性质、企业所在地域为条件,没有充分体现国家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以下简称“两高”)行业过快发展的要求。审计抽查287户“两高”企业,发现有156户属应关停、淘汰、限制或环保不达标企业,占54%,2007年共享受税收优惠19.01亿元,占其同期入库税收的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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