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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企业职工取暖费补贴免个税标准提升至3000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22     浏览次数:

宁夏区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自治区决定将区内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提升至3000元。

  通知明确,对宁夏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宁地税发[2005]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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