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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条件基本成熟 方向为综合所得税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24     浏览次数:

       权威部门有关人士近日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制从分类征收到综合征收的改革方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改革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权威人士介绍说,我国现行的课税模式属于分类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归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纳税。它的优点是征收简单,税源易控,有利于采用课源法征收,从源扣缴,减少逃漏行为;缺点是不能按纳税能力课征,对工薪阶层有欠公平。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该人士指出,目前的改革方向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作为一个总体对待,进行综合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公平税负;缺点是征收手续较为复杂,纳税人容易进行税收规避,需要纳税人服从程度高、税收管理制度先进、财务会计健全。

  由于综合所得税制对征管工作的要求较高,一些专家提出了在个别城市进行试点的建议。对此,权威人士提出反对。

  他说,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发达城市,纳税人的收入不仅限于当地,也可能来自广东广西。城市之间的征收标准不统一,很容易导致税收流失,甚至导致漏税。因此,所得税制改革必须是一个系统工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安体富教授提出,根据国际经验,要实现综合征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的永久税号,并且与支付方强制性的预扣税制度结合起来;第二,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因为种种原因,目前还存在一些实物分配和实物福利;第三,大力推进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管理。要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偷逃税主要是发生在现金环节,很多国家对大额现金的流通都有所限制;第四,要建立联网制度,将税务的网络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工商、海关等机构联网。目前,之所以不能实行综合征收,主要就是因为收入不透明,特别是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不透明。

  针对以上要求,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将扩大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范围,促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实行建档管理。

  权威人士也认为,今后,随着个人收入的公开和透明化,金融体系的完善、信息化的普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条件已经越来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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