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与2009年1月1日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保持一致,越南政府在2008年9月颁布了100/2008年/NC-CP法令(下称为第100号法令),针对纳税人、应税所得、免税所得、减税以及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进行规定和管理。 第100号法令规定了10种类型的应税所得,具体包括: --薪金和工资所得; --经营和生产所得; --资本投资所得; --转让资本和房地产的所得; --彩票所得; --来自版权的所得; --来自特许经营权活动的所得; --属于必须登记的有价证券、资本或资产的遗产和赠品。 另外,该法令也规定了14种免税所得。 法令针对经营所得、工资与薪金规定了一种累进税制,税率为5%到35%,最高区间为每月超过8000万越南盾的所得。针对越南人和外国人,最低每月应税所得为400万越南盾。 法令取消了适用于外国人和越南人的两种单独的税收制度,即由《关于高所得收入者的所得税条例》管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与下列津贴和免税有关的法律修改: --住房津贴:之前如果雇主提供房屋给雇员,那么只有毛所得的15%或实际的住房津贴将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按两者中较低者计算,并且有关条件是这项费用由雇主直接支付给房东。如果住房津贴用现金支付给雇员,那么全部款项将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从2009年1月1日起,法令取消了关于住房津贴的“15%的规定”。因此,所有与住房津贴有关的雇主支付的费用将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与住房津贴是支付给房东或是雇员无关。 --重新安置:之前针对外籍人士在越南重新安置的一次性津贴免除个人所得税,如果该外籍人士有文件证明发生的有关费用。从2009年1月1日起,针对给外籍人士重新安置的费用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和学费:之前,支付给外籍人士离开本国或休息与娱乐的飞机票,以及支付给外籍人士的子女在越南的学校(幼儿园至中学)的学费,免交个人所得税。第100号法令未提及上述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