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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减免暂按原程序执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05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规定在相关细则未出台之前,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通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据了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解释,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针对上述减免税优惠,《通知》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国家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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