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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明年所得税税率为20%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23     浏览次数: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在今天(22日)开幕的第六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上透露,《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于昨天(21日)印发,其中包括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和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意见中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主任刘桓教授解读这一规定为,对小企业税收的进一步优惠主要体现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半,小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在2008年已经实现。  
  刘桓认为税基减半的政策对于小企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中国的小企业占比很大,规模以下企业(销售收入低于500万元)占比97%,养活人口占比80%,实现产值占比55%,上缴利税占比45%,中国的核心应是搞活中小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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