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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国税要求餐饮商家应当如实开具发票不得拒绝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09-25     浏览次数:

9月18日,记者从沈阳市国税局获悉,近日有消费者反映,在个别餐饮场所消费后索要发票困难,商家有时会以需要个人消费者提供税务登记证号、开户行号等拒绝开具发票。
针对餐饮业发票开具等相关问题,市国税局温馨提示(TPSZSMART提示:见附件),开具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商家应当如实开具发票,不得拒绝。个人消费者索要发票,不必提供税务登记证号。商家拒绝开发票消费者可以依法举报。如果遇到商家违反规定,拒绝或者阻挠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税务机关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者索取餐饮业发票的温馨提示
近日,有消费者反映,在个别餐饮场所消费后索要发票困难,商家有时会以需要个人消费者提供税务登记证号、开户行号等拒绝开具发票。针对餐饮业发票开具等相关问题,沈阳市国税局做如下说明和提示:
一、开具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商家应当如实开具发票,不得拒绝。
二、个人消费者索要发票不必提供税务登记证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也就是不论购买方是企业还是个人,即使没提供税号,销售方也应如实为购买方开具发票。简单说就是“开票自由没限制,企业收票有税号”。
三、餐饮业发票参与摇奖
2016年5月1日起,沈阳市国税局开始在全市范围内针对部分服务行业(参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推行了发票摇奖或现场刮奖活动。个人消费者索取机打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参加摇奖,索取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参加刮奖。机打发票单张票面金额超过100元(含)的,即可自动参加当期摇奖;不足100元的,金额累计到100元或100元的整数倍后,可到沈阳市各区、县(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摇奖发票登记窗口办理发票摇奖登记,即可参与当期摇奖。
四、参与摇奖的发票开具要规范
个人消费者在取得餐饮业发票时,须要求开票方在发票的“购买方”栏内填写“个人(非消费者姓名)”或“个人(非消费者姓名)+手机号码”或“消费者姓名+个人+手机号码”,方可参与摇奖。不填写手机号码的,只能参加一等奖摇奖。
五、商家拒绝开发票消费者可以依法举报
如果遇到商家违反规定,拒绝或者阻挠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我们将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感谢您为国家税收做出的贡献。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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