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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在即,相关咨询开始升温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

三类咨询集中度较高: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涉农税收优惠。

“新购进”不等于“全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即2018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在厦门12366热线接到的咨询中,一些纳税人对“新购进”的理解、单位价值的确定、购进时点的判断十分关注。

“新购进”设备器具必须是全新的吗?在厦门12366热线接到的咨询电话中,这一问题具有较高的集中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明确,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一步讲,“新购进”的“新”,是和公司已有的设备、器具作对比,不规定购进全新的设备器具。简单来说,即便是购进二手的设备、器具,也属于公司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同样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关于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确定,需要分情况讨论。根据46号公告,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例如,2023年11月,A公司购进一台二手的生产设备,支付设备价款为300万元,支付更换零配件费用20万元,假设其他情况均符合一次性扣除的条件。那么,这台二手生产设备的价值为300+20=320(万元),A公司可以将320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购进时点和扣除年度的确定问题,也很值得关注——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举例来说,2023年11月,B公司购入一台生产设备,支付价款200万元,于2023年12月投入使用。根据46号公告,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就是说,B公司购入生产设备的200万元,不得在即将开始的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应计入2024年度的成本费用,在2024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与加速折旧叠加享受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提高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咨询中,部分纳税人十分关心两个细节:享受加计扣除的时点、加计扣除能否叠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目前,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时点有三个,分别是7月预缴申报、10月预缴申报以及年度汇算清缴(次年1月初—5月底)。现行政策明确,对7月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如果在7月、10月的预缴申报时均未申报享受,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实务中,还有很多纳税人咨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能否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额。

例如,C公司2023年11月新购入的设备价值300万元,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该设备已专用于新产品研发。C公司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按照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300万元(即一次性折旧30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100%的政策,即该设备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600万元。

金融机构涉农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2023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将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的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这些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结合厦门12366热线咨询热点,笔者发现,金融机构大多可以准确进行减计收入的计算,但容易忽略“小额贷款”“农户”等重要概念的要求。其中,“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对象为“农户”,发放贷款的金额满足“小额贷款”要求,才能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农户”为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还需要注意的是,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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