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工厂,不是生产消毒液的,位置在湖北荆州沙市,疫情期间,由于滴露消毒液紧缺,导致生产消毒液的原料告急,我们为利洁时公司紧急调货提供,为其采购生产消毒液的原料-松油,想请问一下,依据财税2020年8号文件规定,我们为其提供原料是否也可以享受免税,需要备案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据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名单范围内)销售原料,可以享受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