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自行建造一座钢结构车间,2022年1月已投入使用。由于与施工单位在决算金额上存在争执,所以一直没有开具最后一批发票,因此新建车间发生的成本费用也不能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这种情况下,新建车间没有记入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税务处理 对照上述规定,自建车间房产税的缴纳并不是依据会计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而是以建成使用作为负有纳税义务的标准。因此,贵公司已经投入使用的车间应从2022年2月开始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