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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申报表调整后企业如何弥补亏损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27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所列的申报表,取消了“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一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月(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是否能弥补亏损有些莫衷一是。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作出了明确,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三项相应修改为:第四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这意味着企业预缴所得税可以在弥补亏损后再进行申报。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相关税收政策可分为基本税收政策规定和特殊情形下税收政策规定两大类。 

  第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特殊税收政策规定。 

  1.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区别不同情况处理:①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②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的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汇总纳税企业之间相互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明确规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者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4.股权投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最后,要注意: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规定,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期;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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