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进出口税收政策概括及要点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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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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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随着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不断调整,有效地解决了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高速增长,贸易顺差大幅攀升,国家间的贸易摩擦的矛盾。从海关总署的统计分析,“中国在今年上半年的贸易顺差为990.4亿美元,跌幅近12%.6月份的贸易顺差为213.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跌了20.7%.1月到6月之间的贸易顺差比去年同期减少了132.1亿美元,跌幅达11.8%.”从以上数据表明,政策调整的效应已初步显现。那么,对其调整与变化可归纳为三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调整变化
(一)进口关税调整与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
今年3月份,海关总署 2008 年第 16 号公告,对黄大豆(税则号列:12010091)1%进口暂定关税的实施终止期从2008年3月31日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5月份,下发第42 号公告对食品、植物油等6 类26 个税目的商品进口税率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食品、植物油、饲料、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棉花等商品。除棉花、植物油以外,其它商品的进口关税的暂定执行期为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食品方面,冻猪肉进口税率由目前的12%降至6%;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以及乳清和酵母等9个税目商品的进口税率由目前的6%-25%降至2%-10%;豆粕、花生粕等饲料进口税率由目前的5%降至2%.6月1日至9月30日,椰子油和橄榄油进口税率分别由目前的10%、9%降至5%.
一是食品类。冻猪肉按6%的进口暂定税率;冻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以及乳清和酵母等9个税目商品为2%-10%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是植物油。自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橄榄油和椰子油按5%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是饲料。豆粕和花生粕按2%的进口暂定税率;
四是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共4个税目商品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五是棉花。自2008年6月5日至10月5日,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临时滑准税,将进口价格较高的高品质棉花适用的从量税从570元/吨降低至357元/吨,并从10月6日起恢复目前的滑准税。
六是对“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的大理石及石灰华”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对税目38249099项下适用进口暂定税率的电极浆料的产品范围作适当调整;对广播级磁带录像机进口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
上半年,海关总署在调整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同时,继续扩大了用于装备制造业部分零部件进口关税的税收优惠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要求,主要对以下进口零部件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及进口商品适用关税优惠税率:
1、海关总署2008 年第29 号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进口的部件。
主要包括:立式或卧式加工中心、龙门式加工中心(含龙门镗铣床)、数控车床(含车削中心)、重型数控卧式车床(含车削中心)、大型数控立式车床(含车削中心)、数控铣镗床(含铣镗加工中心)、数控滚齿机、数控插齿机、数控剃齿机、数控磨齿机、数控闭式机械压力机及大型多工位压力机、数控激光冲压切割复合机、数控不落轮车床、柔性制造系统,功能部件包括数控装置、高速电工轴(加工中心)、数控动力刀架、数控回转工作台、滚珠丝杠副、直线滚动导轨、自动换刀装置。
2、《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 号), 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是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3、海关总署2008 年第24 号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主要包括: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108吨的大型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和额定装载质量不小于85吨的大型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4、海关总署2008 年第 15 号公告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08]14 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
主要包括:大马力轮式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水稻覆土直播机、采棉机。
5、《财政部关于成品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 [2008]35 号),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00万吨柴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50万吨柴油。
6、商务部 2008 年第 43 号公告,自下发之日起,进口原产于东盟国家起酥油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适用优惠税率。如果进口商申报进口起酥油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须提交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单证。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农业部2008 年度鱼种( 苗) 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 [2008]55 号 )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8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财关税[2008]10号)中增加“其他鱼苗及其卵”免税计划4000万尾(粒),并按免税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8、财关税[2006]3号,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的主要范围: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
对以上优惠税收政策的享受,进口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应根据具体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如不按年度税率的应按其它暂定关税税率执行。
二是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三是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四是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企业,每年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1日前连同本年度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于未经批准或未列人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人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出口关税调整与不征收关税税收优惠
1、海关总署2008 年第33 号公告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 [2008]17 号),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2、海关总署2008 年第26 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化肥类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 [2008]15 号),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3、海关总署2008 年第1 号公告和2008 年第3 号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原粮及其制粉开征出口暂定关税。如出口原粮及其制粉属配额管理,且其出口许可证“贸易国(地区)”和“目的国(地区)”栏均注明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海关不征收出口关税。如出口至港澳台地区的不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出口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出口地海关凭保放行货物。
在出口关税方面,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控制“两高一资”以及原粮的出口,使其发挥了明显的成效。同时,对部分取消出口退税率的商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一是海关总署2008 年第34 号公告、第21号公告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和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其具体政策规定: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是区内企业自境外购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区外企业出口关税。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入(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生产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上述原材料,由区外企业持凭其与区内生产企业签订的原材料正式购销合同,向区内生产企业所在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海关审批可不征收出口关税的证明文书编号,由区内生产企业负责办理进区备案手续。
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清单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此政策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但不包括保税区。
不征收关税具体的操作程序为:
1、属于《公告》和《通知》规定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或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退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前,由区内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审批表填制规范》填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主管海关审批,主管海关审批同意,生成审批表编号并交区内企业,区内企业将《审批表》交区外企业,区外企业持《审批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审批不同意的,不生成审批表编号并交区内企业。
2、对于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或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退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单独填报出口报关单。《审批表》和出口报关单一一对应。
3、区外企业办理上述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目填写《审批表》编号,并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递交审批后的《审批表》,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留存,并按规定不征收出口关税或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
4、如海关对出口报关单审核后,需要对出口报关单中的出口口岸、发货单位、经营单位、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币制进行修改的,区内企业需根据修改后的内容重新填写《审批表》报主管海关审批。原《审批表》作废,由区外企业交原区内企业,再由原区内企业将其与重新填写的《审批表》一并交主管海关,海关不再退还。
二是海关总署2008 年第45 号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三是海关总署2008 年第41 号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并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纵观上半年我国进出口关税税收政策,税调控措施取得积极的成果。通过下调关税鼓励能源进口举措,加大粮食、食品、饲料、棉花、药品等国内急需大宗商品的进口,进一步刺激国内消费的增加。
在出口关税方面,如磷产品加征100%特别关税后,国内化肥产品出口到国外不再有比较好的价格优势,起到抑制出口的作用。同时,根据国内用肥旺季的实际,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运用税率的调整不断完善化肥、粮食、能源资源类商品出口的调控措施,继续从进口、出口两个环节合理调节国内外市场,促进市场供应,稳定物价水平。可以讲,高关税有利于保护我国能源和资源的外流。
另外,对于那些取消出口退税率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商品,从立足于国内市场,立足于国内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在出口政策出现变化的时候,有的放矢的实施进区不征收关税政策,降低企业的受影响程度。让他们将商品放在国内经营,避免在短时间内被淘汰掉的可能,比如那些成本比较高的、能耗比较高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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