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
根据部分地区反映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2008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文件,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
2008年4月2日,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下发《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此前,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1)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7号);(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8595”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82号);(3)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3号)
3、明确风景区景点营业收入税目有关税收政策
2008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下发《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明确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此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的文件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明确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标准
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文件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是,在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为此,2008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下发《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