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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第29届奥运会相关税收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3     浏览次数:

营业税

  1、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现金)、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2、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3、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按《联合市场开发协议》规定由组委会分期支付的补偿收入、按《举办城市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1、免征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捐赠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扣除方法如下:(1)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设计两类接受捐赠、赞助的专用协议文本及收据,一类于接受现金捐赠时使用,另一类于接受物资捐赠时使用。这两类协议文本及收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使用;对场馆建设项目进行捐赠所使用的协议文本及收据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会捐赠、赞助的资金,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赞助资金合同,并开据收据。按照收据所列金额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3)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会捐赠、赞助的物资,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赞助物资合同,并开据收据。收据中除标明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外,还需要对捐赠物资按协议或市场价格计价并加盖公章,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按照捐赠物资的计价金额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照收据所列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

  鼓励个人积极参与第29届奥运会,个人向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项目捐赠的资金,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捐赠、赞助的物资,由接受捐赠的单位与其签订捐赠、赞助物资合同,并开据收据。收据中除标明捐赠物资的各类、数量外,还需要对捐赠物资按协议或市场价格计价,计价金额未超过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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