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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2008年上半年增值税政策变化要点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3     浏览次数:

抵扣凭证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非正常户登记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交稽查部门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纳税,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通过协查系统回复的,可作为抵扣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规定:规范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修订和整合以往有关文件。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的协查工作应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配合寄送纸质证据材料。通知规定了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和协查要求及程序。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的,应详细说明新发现的违法事实或疑点。通知对受托协查管理、监控管理、系统管理、资料管理进行了明确,并划分出协查权限:涉案发票的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市(州)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要求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达到100%,方能通过协查系统考核。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税务部门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对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总局、省、市、县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分别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明确职责。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岗和审核检查综合岗,按问题类型区分时限完成审核检查工作。省、市、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设置核查子系统技术维护岗。经区县主管局长批准,将审核检查结果分为企业操作问题、税务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的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般性违规问题按现行规定处理;涉嫌偷骗税的,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应当在自接收涉嫌偷骗税有关资料之日起1个月内立案检查。设置审核检查完成率、审核检查按期完成率、异地核查回复率,并进行考核。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8〕229号)规定:通用税务异地信息协作平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1.0版,自2008年4月1日起投入运行,稽核系统产生的稽核异常专用发票数据统一导入核查子系统,各地在2008年3月底前做好系统安装和调试工作。
  税收优惠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CH3OCH3)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需要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通知规定了纳税人免税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工作。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规定: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免税、应税商品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纳税人在海关以内销售免税品、免税店销售已退税国产品,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其他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规定:对2007年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内容涉及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各项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通知提出了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提供了电耗、煤耗的可比分级定额等。评估工作9月底前结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规定:确定了标准黄金的成色和规格。上海期货交易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按交割结算价向卖方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发票联、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凭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向卖方会员或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和客户提取出库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单独记账;购入黄金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的,应计算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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