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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流转税相关政策变动解读(四)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15     浏览次数:

四、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是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和公平社会负担,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主要依据三个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一)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征管手段实现衔接:即:采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形式实施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不新设立燃油税。

 

(二)成品油消费税如何征管?

    征收机关:中央税,国家税务局征收(进口环节委托海关代征);

    征收环节:成品油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加工和进口环节);

    纳税人:成品油生产、进口及委托加工(受托方代扣代缴)单位;

    计征方式:定额征收,价内税。

 

(三)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消费者影响如何?

    1.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不在消费环节征收,没有直接体现为消费者的负担;

    2.成品油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与国际油价接轨,按目前国际油价测算,消费环节成品油价格有所下降(已含生产环节征收的成品油消费税);

    3.取消“六项收费”,减轻消费者负担。

 

(四)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地方收入影响?

    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国税机关只负责税款征收。

 

(五)成品油消费税具体税收政策

    1.提高单位税额;

    2.规定相关征收政策。

    (见下表)

税 目

基准税率

备  注

征免规定

1.汽油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

免征消费税

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对耗用汽油征收消费税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

准予从消费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额

(1) 无铅汽油

1.0元/升(调整前0.2元/升)

 

征收消费税

(2) 含铅汽油

1.4元/升(调整前0.28元/升)

 

征收消费税

2.柴油

0.8元/升(调整前0.1元/升)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生物柴油

准予从消费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额

3.航空煤油

0.8元/升(调整前0.1元/升)

 

暂缓征收

4.石脑油

1.0元/升(调整前0.2元/升)

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

免征消费税

国产;不用做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

征收消费税

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

先征后返(海关征收、财政办理),办法另行制定

进口;不用做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

征收消费税(海关)

5.溶剂油

1.0元/升(调整前0.2元/升)

 

征收消费税

6.润滑油

1.0元/升(调整前0.2元/升)

 

征收消费税

7.燃料油

0.8元/升(调整前0.1元/升)

 

征收消费税

 

(六)对已纳成品油消费税的清理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准予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按照石脑油、润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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