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值税纳税申报及“一窗式”比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要求,自2009年2月1日起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及新的一般纳税人的“一窗式”比对。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何变化及影响?
此次调整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总体结构调整不大,对纳税人的申报惯例及使用习惯等基本没有影响,但某些项目的填写必须明确和规范。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的调整有哪些?
1.取消原附表三《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和附表四《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
2.对原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做局部调整。
3.新增附表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三)一般纳税人申报时的备查资料有何调整?
1.取消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复印件的报送。
【注意:本条在实际操作中已没有执行。自2009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不再报送购进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不进行购进废旧物资销项发票的一窗式比对。】
【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使用。】
2.取消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和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报送。
【注意:本条在实际操作中已没有执行。】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如何调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的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五)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表头说明的调整?
将原表头“……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为“……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六)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的调整及相关说明。
1.不填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不存在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该两栏次不得填写】
2.增加机动车税控发票填写。
【采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附表一的第1、8、15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
【注意:非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仍然是普通发票,只能填入附表一的第3,10,16栏次。】
3.附表一4%征收率的填写范围。
4%征收率的填写范围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所发生的销售额。
【由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只能填入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对应列次。】
4.附表一6%征收率的填写范围。
填写按简易征收的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及税额,按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填列第8,10栏。
5.附表一免征增值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
免税项目中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七)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的调整及相关说明。
1.将相应栏次做了如下调整或停止填写:
第5、28栏“17%税率”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第6、29栏“13%税率或抵扣率”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第8、31栏“7%扣除率”调整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11栏“期初已征税款”调整为“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15栏“非应税项目用”调整为“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
第21栏(原为空栏)调整为“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第9、32栏“6%征收率”停止填写;
第10、33栏“4%征收率”停止填写;
第7、31栏“10%扣除率”调整为“废旧物资发票”并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停止填写。
【由于90天认证期限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可以在2009年3月31日前认证,并在4月征期申报抵扣,因此该栏次的填写可以延续到4月征期。】
2.固定资产抵扣填写
购进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1-3,22-26,35等栏次。
购进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填入第8、31栏。
进口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填入第5、28栏。
3.可抵扣的机动车进项税额填写
购进可以抵扣的机动车凭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1-3,22-26,35等栏次。
4.取得代开专用发票填写
凭认证后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1-3,22-26,35等栏次。
5.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
凭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注明的税额填入第11栏。
6.红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填写
开具红字发票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填入第21栏。
7.“预征-结算”总机构抵减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填写
第21栏不再填写,暂填入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以负数反映抵减的预缴税款。
8.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
待抵扣进项税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项目包括:
①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专票/机动车税控发票)
②辅导期商贸企业购入货物(专票/机动车税控发票)
9.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
抵扣进项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项目包括:
①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转内销的待抵扣进项税(专票/机动车税控发票)
②辅导期商贸企业购入货物经稽核比对后相符的待抵扣进项税(专票/机动车税控发票)
【本栏由上期待抵扣税额于本期抵扣结转而来。】
10.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填写
待抵扣进项税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是指:本期待抵扣进项税中已核实确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①外贸企业购进已出口的货物的待抵扣进项税(专票/机动车税控发票)
②辅导期商贸企业购入货物经稽核比对且核查后不符的待抵扣进项税(专票/机动车税控发票)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从申报当期由待抵扣项目中销去,不能结转下期申报待抵扣或抵扣进项税额。】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比对内容的变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比对由原来的3项销项比对(增值税专票、增值税普票、废旧物资专票),4项进项比对(增值税专票、废旧物资专票、运费结算单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调整为2项销项比对(增值税专票、增值税普票)和4项进项比对(增值税专票、运费结算单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红字发票进项税额转出)。
(九)销项比对具体内容的变化?
1.停止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开具金额与附表一“免税销售额”栏次比对。
【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不再执行免税政策,不得再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因此取消该比对项目。】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税额与附表一第1、8、15栏“小计”项的合计比对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税额+机动车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税控)发票金额、税额之和与附表一第1、8、15栏“小计”项的合计比对,二者关系必须相等。
【采用机动车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视同专票管理,纳税人于征期申报前将税控发票存根联数据向税务机关抄报,并将开票金额、税额等情况填入申报表第1、8、15栏相应栏次,因此系统增加该比对项目。】
3.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比对不变。
【注意:纳入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比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经过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如果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允许纳税人再使用手工普通发票,否则会造成一窗式比对不符。】
【以上销项比对适用于增值税所有一般纳税人】
(十)进项比对具体内容的变化(非辅导期纳税人)?
1.自2009年5月征期开始停止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抵扣金额与附表二“废旧物资发票”栏“金额”项目比对。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金额、税额与附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项的比对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金额、税额+经认证的机动车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税控)发票抵扣金额、税额之和与附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项的比对,二者关系为前者必须大于或等于后者。。
【采用机动车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视同专票管理,因此在增值税专票比对中增加该比对项目。】
3.新增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与附表二第21栏“红字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税额项的比对,二者的关系必须相等。
【购货方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开具通知单》时,主管税务机关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中注明进项税额需做转出的,纳税人于次月征期内将需做进项税转出的税额填写于附表二第21栏,系统进行“一窗式”比对,否则,会造成比对不通过。】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运费结算单据抵扣项目的比对不变。
(十一)进项比对具体内容的变化(辅导期纳税人)?
1.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金额、税额与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项的比对调整为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金额、税额+当期稽核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机动车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税控)发票抵扣金额、税额之和与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项的比对,二者关系为前者必须大于或等于后者。。
【辅导期纳税人仍然执行先比对后抵扣的政策规定。】
2.新增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与附表二第21栏“红字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税额项的比对,二者的关系必须相等。
【该比对项目与非辅导期纳税人一致。】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运费结算单据抵扣项目的比对不变。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比对: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之和与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项比对,二者关系为前者必须大于或等于后者。】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比对: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税额之和与附表二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税额项比对,二者关系为前者必须大于或等于后者。】
【注意:辅导期企业是商贸企业,不存在抵扣废旧物资专票情况。】
(十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5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不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