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主要变动 (一)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如何划分? 混合销售:先确定纳税为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性质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例外: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销售额和劳务营业额。】 兼营: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二)价外费用的规定有什么增减变化? 增加:滞纳金和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 减少:以下收取的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1、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 ①政府基金: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 行政事业收费: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②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收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销售货物同时代收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如何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不再区分商业或工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何调准? 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五)金属矿、非金属矿的税率如何调整? 为节约保护资源和促进循环利用,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的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为17%。
(六)非正常损失如何规定? 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均可认为是正常损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七)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 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 其他情形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八)视同销售行为如何确定销售额?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九)购进农产品怎样抵扣? 购进可抵扣进项税的农产品必须依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抵扣。 计算抵扣的金额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烟叶税是指在收购晾晒烟叶和烤烟时根据收购金额按照20%由地方税务局收取的税收。 农产品抵扣率为13%。
(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有什么变化?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不需要再使用提货单给购买方。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贷款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贷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十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如何调整? 增加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15日内申报纳税。
(十二)放弃免税权如何规定? 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文章来源: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