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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2009年流转税相关政策变动解读(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6-04     浏览次数:

     十一、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等文件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对生产及批发烟类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一)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有哪些?

    此次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主要涉及卷烟、雪茄烟生产环节的比例税率调整,在卷烟产品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等两个方面内容,调整后的烟类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如下:

 

环节

征收品目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备注

生产

(含进口)

甲类卷烟

56%(原比例税率为45%)

0.003元/支(未变)

甲类卷烟指调拨价(不含增值税,下同)大于等于70元/200支的卷烟(原甲类卷烟指调拨价大于等于50元/200支的卷烟)

生产

(含进口)

乙类卷烟

36%(原比例税率为30%)

0.003元/支(未变)

乙类卷烟指调拨价小于70元/200支的卷烟(原乙类卷烟指调拨价小于50元/200支的卷烟)

生产

(含进口)

雪茄烟

36%(原比例税率为30%)

----

 

生产

(含进口)

烟丝

30%

----

 

批发

卷烟

5%

----

批发的卷烟指甲乙类卷烟

 

    (二)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环节)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环节)销售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即调拨价)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如果实际销售价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则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

    【注意:如果属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卷烟,应按实际调拨价申报纳税。】

 

    (三)卷烟商业企业(批发环节)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卷烟商业企业(批发环节)销售卷烟,应按实际批发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如果实际批发价低于国家或我省统一的批发价格的,则应以国家或我省统一的批发价格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

 

    (四)卷烟商业企业(批发环节)的纳税义务人、征收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卷烟商业企业(批发环节)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范围:纳税人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包括进口卷烟)。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五)卷烟商业企业(批发环节)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如何缴纳消费税?

    确定为卷烟消费税(批发环节)的纳税义务人之间发生卷烟销售的,不缴纳消费税。

    【解读说明:因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只是一道环节征收,如果卷烟消费税(批发环节)纳税义务人之间销售卷烟也征收消费税,则可能出现在批发环节征收二道以上消费税的情况出现,所以规定卷烟消费税(批发环节)纳税义务人之间销售卷烟不征收消费税】

 

    (六)卷烟商业企业(批发环节)销售卷烟征收消费税的核算要求?

    卷烟消费税(批发环节)纳税人销售卷烟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如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七)卷烟商业企业(批发环节)计算缴纳消费税时是否可扣除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税款?

    卷烟消费税(批发环节)纳税人计算缴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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