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156号)文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和以前有了较大的变化,现将其中的重点问题提示如下:
一、可以作废专用发票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二、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填写。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不得将该票退回开票方,应将该票立即进行认证,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加盖了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两份。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则纳税人必须在当期反映该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填报《申请单》时,只需在“说明栏”的“已抵扣”后的“□”中划“√”,“说明栏”的其余栏目不再划“√”;如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在“说明栏”的“未抵扣”后的“□”中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在“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后的“□”中划“√”;还要填写“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密码区内打印的代码、号码”中的具体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填写在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只能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本规定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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