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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2009年流转税相关政策变动解读(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12     浏览次数:

七、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出台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之前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其进行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了具体修改事项。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原引用条款】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现引用条款】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注意点】按新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原引用条款】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现引用条款】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注意点】按新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依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业在华时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原引用条款】小规模纳税人6%征收率。

    【现引用条款】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注意点】按新规定: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原引用条款】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现引用条款】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注意点】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其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原引用条款】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现引用条款】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注意点】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原引用条款】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现引用条款】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注意点】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原引用条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

    【现引用条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注意点】按新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票预缴税款由4%调整为3%。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七条第一款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

    【原引用条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

    【现引用条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注意点】按新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票预缴税款由4%调整为3%。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第一条

    【原引用条款】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下同)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或6%(其他);“税额”栏填写按销售额依照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现引用条款】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下同)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3%;“税额”栏填写按销售额依照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注意点】按新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统一调整为3%。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第一条

    【原引用条款】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现引用条款】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注意点】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到生产经营地国税局、地税局(或双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完备的,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实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予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要主动清理和检查煤炭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强化对煤炭企业分支机构和小型煤炭企业的日常监管。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帐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原引用条款】原提法: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

    【现引用条款】新提法: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注意点】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规范。

 

    八、失效或废止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一)全文废止文件共50件,主要废止原因为阶段性工作安排、管理需要不适应、与现行法规抵触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的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及车辆牌照费等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征收率、核算情况等均以新规定为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

    【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

    【解读说明】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最新表样按照国税函〔2008〕1075号文件规定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

    【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与现行法规抵触

    【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解读说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按规定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0天内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当月进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按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

    【废止原因】管理性工作,不适应目前需要

    【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及其补充通知等

    【解读说明】按新的审核检查规程操作。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按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

    【废止原因】管理性工作,不适应目前需要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

    【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

    【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

    【新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47号)

    【解读说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

    【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小规模纳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

    【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

    【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属不涉及我省的定向批复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按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属不涉及我省的定向批复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

    【废止原因】管理性工作,不适应目前需要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

    【废止原因】管理性工作,不适应目前需要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

    【废止原因】管理性工作,不适应目前需要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属不涉及我省的定向批复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属不涉及我省的定向批复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属不涉及我省的定向批复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

    【废止原因】将下发新的政策规定

    【解读说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将停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47号)文件,即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政策停止执行。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26号)

    【废止原因】管理性工作,不适应目前需要

    【新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

    【解读说明】按新的“一窗式”操作规程执行。

    “一窗式”管理操作流程图: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28号)

    【废止原因】管理性工作,不适应目前需要

    【新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

    【解读说明】按新的“一窗式”操作规程执行。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

    【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

    【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

    【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

    【废止原因】不涉及我省的定向批复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

    【废止原因】管理性工作,不适应目前需要

    【新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

    【解读说明】认证及纳税申报问题和处理按相关操作规程办理。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

    【废止原因】管理性工作,不适应目前需要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按新规定:水煤浆比照煤炭适用17%增值税税率。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属不涉及我省的定向批复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

    【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

    【废止原因】管理性法规,已不适应目前需求

    【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350号)

    【解读说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原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部分业务进行重组划并,原管理办法已不适应管理的需要。新划并的业务归属其西南油气分公司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发国税函〔2008〕350号文件对其增值税进行税收征管。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

    【废止原因】不涉及我省的专项法规,且与现行法规抵触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新条例规定,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

    【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不适应目前管理需要

    【解读说明】按省局每年布置的有关要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

    【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不适应目前管理需要

    【解读说明】按省局每年布置的有关要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

    【废止原因】上升为条例规定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将原文规定上升为条例规定,可抵扣的运输费用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

    【废止原因】不涉及我省的专项法规,且与现行法规抵触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

    【废止原因】不涉及我省的专项法规,且与现行法规抵触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

    【废止原因】现行法规有更新规定

    【新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解读说明】对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均按照财税〔2008〕156号文件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不适用于增值税优惠(包括其已经取代的2003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按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

    【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

    【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

    【解读说明】按省局要求开展滞留票核查工作。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

    【废止原因】与现行法规抵触,属不涉及我省的定向批复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

    【废止原因】现行法规有更新规定

    【新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解读说明】天然硫磺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增值税税率;加工制得硫磺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同样适用17%增值税税率。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

    【废止原因】现行法规有更新规定

    【新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解读说明】按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规定,按适用税率征税。因此无论低品味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均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

    【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

 

    (二)部分条文失效文件共14件,主要废止原因为管理需要不适应、与现行法规抵触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废止原因】现行法规有更新规定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1)第三条:小规模纳税人,按现行规定:现行规定不区分工业或商业小规模纳税人

    (2)第四条: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的,按现行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二条、第五条

    【废止原因】现行法规有更新规定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1)第二条:关于非企业性单位是否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第五条:关于外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问题:按现行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取得其他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二条。

    【废止原因】现行法规有更新规定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原规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

    【废止原因】现行法规有更新规定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原规定:纳税人购进后销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按现行规定,纳税人购进后销售符合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第一条、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废止原因】现行法规有更新规定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解读说明】(1)第一条:关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已作统一规定。

    (2)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该政策已停止执行,相关解答相应废止。

    (3)第八条:经销企业从货物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按现行规定应按取得平销返利处理,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4)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三个条件:按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免征增值税,因此,该三个判断条件停止执行。

    (5)第十三条: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四条所列公式划分。

    (6)第十四条: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两类收购发票的使用均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7)第十五条: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凭票抵扣。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期初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进行抵扣。

    (8)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解释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三条。

    【废止原因】现行法规有更新规定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原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废止原因】不涉及我省的专项通知

    【解读说明】该通知特指北京中关村税收政策问题。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三条。

    【废止原因】现行法规有更新规定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该政策中自产货物范围不加限制。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固定资产除外)”。

    【废止原因】现行法规有更新规定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解读说明】原规定: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作为计算抵扣增值税的依据。

    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外购符合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凭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抵扣进项税额。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第二条。

    【废止原因】现行法规有更新规定

    【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

    【解读说明】新纳税申报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相关栏次名称进行调整。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

    【废止原因】管理性工作

    【新政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解读说明】第一条、第二条: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规定执行。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第二条。

    【废止原因】管理性工作

    【解读说明】原规定: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停止执行。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进口免税品和国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31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外发生的销售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废止原因】不符条例规定

    【解读说明】原规定:“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停止执行。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

    【废止原因】不符条例规定

    【解读说明】原规定:“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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