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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02     浏览次数: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全面推进的历史发展中,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在加入WTO五年过渡期届满之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和谐税收环境,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双赢”。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与税收的国际规则保持一致,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成为中国税制进一步迈向国际化、法制化的新开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配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整体效果是好的,但是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而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于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都有积极意义。这些问题概括为: 
  一、粗放型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减少应税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物福利的扣除无明确明细规定。在中国企业高层次的员工的避税手段花样繁多,如现金券、午餐券(为工作而配备的午餐费是免税的)、住宿、车费补助、旅游、话费、汽车燃油补贴、代金券的发放、住宿条件的豪华化、公用车辆私用、私人请客签公司帐单等等实物福利,更有甚者,在国家的住房公积金上做手脚,加大公积金计提,相当于多了一笔免税养老金存款。而大部分的实物福利是被记入企业的成本进行扣除,这相比一般员工来讲,有失税赋公平原则,而且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收收入的流失。 
  二、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减少应纳税款。 
  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所以大量“长亏不到”的企业因其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当年度预缴的所得税也基本为0。这就造成亏损企业长期不缴税,从而导致大量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不利于中西部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产业性优惠而基本上取消了区域性优惠,对中、西部利益有着重大不利影响。东部经济的发展之所以成功,与东部地区享受到的国家的区域性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但条件的变化,使曾在国家和东部快速发展中做出了很大牺牲的广大西部地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和WTO背景下国家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时候,不能再象东部地区一样在所得税方面享有有利条件。但中部崛起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的实现,又要求国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中处理好这一利益关系。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双重征税。 
  虽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课征,理应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虽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却以同一对象征税,因而发生重叠交叉,出现重叠征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这种重叠征税的现象,也是我国在进行所得税制改革、选择税制模式时应该考虑解决的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取得这些收入之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环保的促进作用尚不明显。 
  目前税收政策中有关污染环境的惩罚规定较少,以至于在环保方面“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难以适应环境治理的要求。 
  六、新企业所得税法加重中小企业税收负担。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15%、20%、25%三档税率,原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规定18%、27%两档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的税率由18%上升为20%,税收负担有所增加。而20%的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以下的中小型企业来说仍然偏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油价上涨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依然很大。高税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 
  据初步计算,在过渡期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900亿-1000亿元。对外商而言,虽然新税率提高至25%,压缩了他们的优惠空间,多少会影响外商在华投资的积极性,引起资本转移等一系列问题。而目前我国的财政必须面对两个问题:一是正在来临的人口老龄化时代,二是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将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负担以维持公共养老金、公共医疗、公共护理等开支。我国政府也曾经连续通过发行国债、扩大财政支出的财政措施刺激经济,国债发行量已经非常巨大。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和财政赤字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或者减支与增税并举来弥补。 
  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研究: 
  八、在税收申报时应加强对企业福利政策的明细帐备案检查。 
  在这些实物福利中,若是私人为私事使用则使用者要交个人所得税,为公司事务使用的可以记入公司成本在税前扣除。在税收申报时,对福利政策应做好明细帐备查。但凡为私事使用的,要计入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新条例》中对“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应加强招待费的管理,因为中国国情的不同,管理层的做法不同,所以招待费不能强行停止,但要明确费用的去向,哪些是为管理层,哪些是为销售而花费的。 
  九、建议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改为企业的利润、资本和其它增值项目的混合体,以便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对其征税。 
  虽然所有的企业都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获益,但是有60%左右的企业既不向中央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不向地方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它们处于经常亏损的状态。人们普遍认为这种状况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改为企业的利润、资本和其它增值项目的混合体,以便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对其征税。在这样的税制之下,经常亏损的公司再也不能不纳税。通过理顺利益与负担的关系,政府可以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对其征税,将适当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十、使税收优惠政策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构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机制。 
  为了配合国家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税收优惠应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机制以部分税收利益为激励,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西部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有利于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优化国民经济结构。但税法中应只规定优惠政策的原则、重点和方法,至于优惠政策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应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中西部地区的政策需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重点在实施条例中确定。 
  十一、按照避免重复课税原则,实行税额抵免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为避免重复课税,对个人股东分得的股息在征个人所得税时应给予部分抵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为35%,对分得的股息只需补交10%的个人所得税。 
  十二、运用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两种手段相结合,促进提高环保效能。 
  应注意运用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两种手段。一方面对节能环保企业加大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对“两高一低”企业和产品加大税收惩罚,逐步建立激励和限制并重的节能环保税收机制。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可取消其享有的税收优惠;对环保贡献大的企业,则给予更多税收优惠。比如允许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环保捐赠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三、税率设计应适当增加优惠税率档次,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设计税率时应适当考虑中小企业的的负担能力,比如可以规定:企业年利润在1 万元以下,税率为0;年利润1 万—5万元,税率为0—19%;年利润5万—30万元,税率在20%;年利润在30万以上,税率为25%。此种规定的效果是:小企业几乎不交税的。这样就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十四、建议设计一种“宽税基,轻税负”的税制,以增加财政收入。 
  鉴于目前国家的自然灾害比较频繁,捐款不断,可见国家财力吃紧。由于国内部分企业逐渐转为盈利,偿还贷款能力也大大增强;同时,这些企业还会将剩余资金投向海外。未来国家可能出现的经济状况是国家财力不足,而不是企业缺少资金。所以国家应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设计“宽税基、轻税负”的税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比如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根据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合理的设置税目、税率,使富人多缴税,使广大中、低收入者少缴税。中国有13亿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相对其他税种是大的,另外可以扩大消费税的税基等等。总之,“宽税基、轻税负”的目的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财力紧张和困难。 
  综上所述,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完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制,增加财政收入,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和谐的持续发展都有很好的益处。探讨解决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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