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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税务登记注销程序及风险防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02     浏览次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按照上述规定,因各种原因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首先,纳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税务机关接受后,向纳税人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开展清税、清票工作,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缴销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清票的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时应提供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三)《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四)《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六)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七)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九)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后,对纳税人清税、清票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实施税务检查。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对纳税人清税审核的重要依据。 

  经审核无误的,核准其注销税务登记,向纳税人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风险提示 

  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漏税款,在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环节,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严格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因此,纳税人在办理税款结清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销售(营业)收入是否核算正确,有无漏缴少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1)各种经营收入是否及时全额入账,有无收入不入账或不按时入账; 

  (2)各种经营收入是否核算正确,有无应计入经营收入科目而计入其他科目; 

  (3)各种经营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如实申报纳税; 

  (4)各类财产是否按规定处理; 

  (5)关联企业之间有形财产的购销、无形资产的转让、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是否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价款; 

  二、成本费用的列支、摊销、结转和申报是否正确,有无漏缴少缴企业所得税: 

  (1)有无将资本性支出列入生产经营费用; 

  (2) 有无多计生产经营成本; 

  (3) 超过税法规定列支、摊销的成本费用及支出是否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调整; 

  (4) 有无多提或者提前摊销各种费用,预提费用的结余额是否按规定处理; 

  (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出口企业是否已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不属退(免)税的收入是否调整补缴了税款。 

  四、个人应税收入是否计算正确,有无漏缴少缴个人所得税: 

  (1) 扣缴义务人有无应扣未扣、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 

  (2) 各类补贴、奖金、津贴、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是否并入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出资人或转增资本的,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4)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提供咨询、培训、调试安装、技术指导等劳务,居住超过183天(无协定的90天)的外籍人员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各种应税财产和行为是否申报了相关税收,包括涉及的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六、注意汇算清缴不等同于清算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注销企业除正确申报年度实际经营期的经营所得,在企业依法清算完毕后,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计算并申报清算所得。 

  七、企业还应注意,如果有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有经营年限但企业实际没有达到规定经营年限的,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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