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解析> 正文
财税解析

2008年6月涉税风险提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02     浏览次数:

 一、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 

  众所周知,不法分子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危害巨大。从今年2月起,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集中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行动是基于当前发票违法犯罪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态势而发起的。这些新态势主要表现为,违法犯罪重点目标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向其他发票,尤以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商业发票等普通发票居多,还出现了专门代发涉税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发票违法犯罪正趋向网络化、专业化。这类不法活动多已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网络,销售时以网络、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街头广告等形式推销假发票或招揽代开发票业务,也有些不法分子以虚假注册登记企业向税务机关套购骗取真发票非法代开。因此,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就在于,打击一些不法分子伪造、非法印制发票,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方式大肆进行兜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活动,以及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 

  截至4月底,各地公安、税务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大要案85件,捣毁印制假发票的窝点57个,打掉团伙15个,查获假发票570余万份,缴获制售假发票作案设备204台,缴获假冒公司印章、财务印鉴等4089枚,公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303人。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地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受票企业的管理,整治“买方市场”。税务部门要根据掌握的线索全力追查受票企业,对受票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 

  风险提示 

  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线索全力追查受票企业,加强整治“买方市场”及纳税人在发票领购、使用环节的管理和监管,是今后的工作重点。 

  建议企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对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绝对不得入账报销。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对不按照规定取得的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奥运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北京奥组委自6月16日起,正式向在奥运会门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购票成功的公众发放奥运会门票。北京地区的门票发放时间从6月16日起至8月24日止;全国其他地区的门票发放时间从6月23日起至8月24日止。发放渠道为购票人在预订门票时选定的中国银行网点。 

  根据北京奥运会确定的门票销售对象,销售门票时所需发票的开具分别按特定客户和公众客户两种情况处理: 

  (一)向特定客户开具发票 

  北京奥组委在销售特定客户门票(指国际奥组委、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赞助企业、电视转播商等以合同形式确定购买关系的单位,并由北京奥组委直接销售门票)时,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 

  (二)向公众开具发票 

  由北京奥组委指定的在全国各地的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比赛时由北京奥组委在各比赛场馆开设的现场售票点销售的门票,由各现场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定额发票。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提醒纳税人,奥运门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纳税人应取得正式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三、航空电子票纳入发票管理 

  9月起入账禁用旧版行程单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联合制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明确,7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防伪纸质行程单,旧版行程单可以使用至8月31日,9月1日起,将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新版《行程单》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旧版《行程单》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开具的《行程单》,可并行使用新、旧两种版本;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暂行办法明确,《行程单》可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制,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行程单》遗失不补,全部机打。 

  四、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通知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五、法院判决无效产权可退契税 

  国税函[2008]438号《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六、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是近两年工作重点 

  全国国际税收部门近几年着重加大了调查补税力度,使转让定价调查补税质量不断提高。2007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补税入库近10亿元,比2006年补税增加近3亿元,增长47%.全国调整补税超过千万元的案件29个,共补税7.6亿元,占全年补税总额的76%,其中一个案件补税超过了1亿元,是我国目前补税最多的反避税调查个案。 

  2008年在新税法增加的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根据新税法的要求,国际税收部门将进一步细化、修订有关反避税的规章、制度。加大对各种形式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反避税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在加大对个案调查补税力度的同时,全国国际税收部门采取“以点带面”的行业调查模式,即首先在某一行业集中突破一两家大企业,然后利用可比性分析的成果启动全国行业联查,以此带动整个行业调查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在反避税工作中,为了缓解反避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国际税收部门在反避税信息建设方面,采取了多渠道收集信息、加强已有信息整合利用的方式,来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其一,加强了与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并向国家统计局购买了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信息库。 

  其二,2004年,在借鉴他国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购买了包含全球35000家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比利时BVD数据库(英国、日本、韩国、法国等40多个国家都已将该数据库数据用于转让定价调查)。2007年购买了美国标准普尔包含65000家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数据库,为转让定价调查提供依据(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30多个国家已将该数据库用于转让定价调查)。 

  其三,与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了情报交换机制,通过互换情报来进一步查处国际偷漏税和避税行为。2007年我国共向12个协定缔约国提出情报请求27份,全年共核查22个国家提出的专项情报156份。 

上一篇:解读房地产企业预售制度下的所得税政策
下一篇:税务登记注销程序及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