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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领用发票注意新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05     浏览次数:

从事生产经营离不开发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和《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对发票的领票用票作出以下几点新规定,提请纳税人注意: 

  一是领购普通发票不必审批。只要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具有发票领购资格。纳税人不必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只需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5个工作日之内核准发票种类、联次、版面金额。 

  二是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不必审批。纳税人也不必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只要自己愿意,就可以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纳税人只需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提供发票票样,报送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即可。 

  三是不再允许拆本使用发票。以前,纳税人可以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份数、起止号码,提供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经审批后可以拆本使用发票。现在,拆本使用发票被列为禁止行为,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若擅自拆本使用,将视为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是不再允许跨规定地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前,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书面说明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理由、数量和起止号码。现在该行为被列为禁止行为(跨省市开具的发票及到外省市印制的发票除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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