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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闲置土地符合批准程序方可免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4-20     浏览次数:

  某企业位于县城内,有一块尚未开发利用的荒地。今年9月,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对这块尚未利用的土地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企业财务人员对此有疑义,他认为虽然企业占用该土地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但尚未开发利用,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不应该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块闲置的土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要求免税,必须符合相关程序才可以。理由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国税函[2004]939号第二条还规定,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方税务局确定。 
  该企业闲置的土地只有符合相关程序,才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是否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无关。税收政策要求必须满足的相关程序:一是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二是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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