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政策基础知识问答(二)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应怎样计算?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征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问:增值税的征收率是多少? 答:商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4%,除商业企业外的其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6%。 问:如何划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商业企业还是除商业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中所称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依据:财税字[1998]113号 问: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销售额? 答:1.增值税应纳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问:什么是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问:哪些凭证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及抵扣率是多少?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其注明的税额抵扣增值税;2.海关完税凭证,按其注明的税额抵扣增值税;3.农产品发票、省外从事农业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由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按照买价或收购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4.废旧物资发票,按经营单位开具的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5.货物运输发票,运输发票注明的金额,依7%计算抵扣。 问: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2.购进固定资产;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什么? 答: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免税项目有哪些? 答:《暂行条例》中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规定? 答: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问:哪些情形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销售免税货物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问: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有何规定? 答: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问:哪些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答: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问:消费税有何特点? 答: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税负具有转嫁性。 问:为什么车辆购置税作为中央税?(73) 答:原车辆购置附加费属于中央财政收入,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后,相应将车辆购置税确定为中央税。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管理制度,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统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作为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收入缴入中央国库。 |
文章来源:云南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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