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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流转税政策基础知识问答(三)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09     浏览次数:

1、问: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对混合销售行为有什么规定? 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其中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问: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3、问:应计入销售额一并计算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有哪些? 答:计入销售额一并计算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有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4、问:哪些费用不做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 答: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5、问: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怎样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应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依据:财税[2005]165号 6、问:哪些情形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7、问:增值税起征点有何规定? 答: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150-200元;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003年5月1日起,云南省起征点销售货物由原来的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由原来的每次(日)8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元。 8、车辆购置税是从什么时间开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车辆购置税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在我国实施。车辆购置税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演变而来。 法律依据为现行的《公路法》、国务院29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9、车辆购置税有哪些特点? 答:征收范围单一、征收环节单一、税率单一、征收方法简例、征税具有特定目的、价外征收,不转嫁税负。 10、车辆购置税有哪几种应税行为? 根据《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我国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应税车辆的行为。具体来讲,这种应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当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时,它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 (2)进口使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 (3)受赠使用行为。受赠是指接受他人馈赠。对馈赠人而言,在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后,应税行为一同转移,不再是纳税人;而作为受赠人在接受使用(包括接受免税车辆)后,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承担纳税义务 。 (4)自产自用行为。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用于自己消费使用,其消费行为已构成了应税行为。 (5)获奖使用行为。包括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行为。 (6)其他使用行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行为,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11、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答: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12、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3、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从2006年4月1日国家对现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将原来的税目由11个增加到了14个。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十四种商品。 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6]33号 14、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有几种?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共有5种,具体是: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5)纳税人销售(指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94)财税字(095号) 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15、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 依据:财税[2006]33号
 
文章来源:云南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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