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方式不利于行使税收优先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4
浏览次数:
笔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不利于税收优先权的实现。
《物权法》对浮动抵押作了明文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两个特征:第一,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第二,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的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成品生产,也可以卖出抵押的财产。
可见,当发生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债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立或者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也就是说,此时企业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就是抵押财产。只要当事人愿意,抵押期内的所有不动产都可以是已设立抵押权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财产处置的税收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执行。
但是,如果纳税人有意识地把其所有动产进行浮动抵押,并且再没有其他可处置财产,一旦纳税人发生欠税行为,那么税收优先权就会失去先机。而浮动抵押期结束后,纳税人可能早将财产处理完毕,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处置纳税人财产。笔者建议税务主管机关制定应对之策,以免税收执法工作陷于被动。
上一篇:新税法下应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合理”工资
下一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