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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实行新会计制度对所得税方面的影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5     浏览次数:

1、财会[2003]10号文第十三条规定,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所做的变更,应在首次执行的当期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其后,企业再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按照上述规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所做的变更,应在首次执行的当期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现在时间已过去多年了,在作调整已不可能。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125条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通常可通过五个步骤来计算。2、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由于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影响以前年度损失或当期损益而作纳税调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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