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当前定期定额核定和管理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开发运用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简称“电子定税系统”)。要求全省国税要以纳税人满意、党委政府满意和税收管理员满意的“三满意”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行个体工商户电子定税系统,确保2008年11月1日全省统一上线运用,搭建起个体税收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税收管理平台,规范个体税收环境。电子定税系统的推行,将进一步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收人情税等问题。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推行工作,立足税收工作实际,谈谈个体工商户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税收征管基础薄弱,税源监控水平较低。一是应税个体工商户“家底”很难弄清,纳税户数难于掌握。尽管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管理的出发点不尽相同,标准不尽一致,但一定范围内工商登记户数常常远远大于税务登记户数。二是生产经营规模难于掌握,“双定”定额的真实性差。因缺乏有效的税收监控手段和办法,“双定”难度越来越大,“双定”定额相对于经济发展呈现出总体下降趋势。三是漏征漏管难以杜绝。虽然基层税务部门每年都要下大气力进行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检查,但由于个体工商户变化较大,频繁地发生转让停业,部分新增户不能及时办理登记(包括部分工商登记),使得漏征漏管户不断出现;同时,税务部门对户籍缺乏有效的动态管理,使得漏征漏管户在一定范围内无法杜绝,个体征管工作的效率却难以提高。 (二)起征点与免税界定难。国家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中确实很难界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操作难度较大。一是“应税”与“非税”临界点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明显划分,优惠对象把握困难。比如,同一个行业,同一个地域,相同面积的店面,由于经营者经营管理能力不同,有的可能每月销售额超过5000元以上,每月要征税200元以上,而有的按实际情况没有达到起征点。这使达到起征临界点以上的纳税户心理不平衡,感到不合理,而逾期缴纳或不缴纳,更有甚者便千方百计地采取不正常手段,使本该达到起征点的收入通过做假、使其成为起征点以下,逃避纳税。二是随着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不断变化,税收优惠对象变更频繁,税务部门难于应对。三是个体经营者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对于个体定税出面说情的现象较多,说情者会动用各方面的社会关系,给税收管理员施压,让税务人员在税收管理中面临极大的管理挑战和困难。 (三)税收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低。个体税收因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庞大、税源零星分散、交易频繁、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不懂法律,或善于利用法律、税收法制不健全千方百计偷税等特点,税收征管难度极大,相对于企业税收而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多,单位税收收入耗费的税收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无明显提高。 (四)征管力量薄弱,税收流失严重。一方面,国税、地税分设后,行政管理人员相应增加,基层管理人员相对减少,有限的税收征管力量更加分散化,征管力量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税收征管的力度(及时性、有效性)更加弱化,无法形成征管优势,税收流失严重。另一方面,受部门利益驱使,在个体税收本身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国税、地税工作不协调对个体税收流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五)发票使用、管理水平低,税收征管还未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税务部门对现行普通发票的运用、管理水平较低,发票使用还没有涵盖所有的社会经济领域及其各个环节,发生交易不开发票,一些业户采用开“大头小尾”发票偷税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以票管税”的制衡机制尚未建立。 (六)税收征管力度难以到位,“费挤税”现象严重。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支出中,一些经营必须的费用,如:经营场所租赁费,各种管理费,特殊行业许可费,雇佣人员工资等占了营业利润很大比重,使得税收难以核定到位。 (七)税收工作的社会参与性不强,综合征管效果不佳。由于税收法制建设的滞后,“依法诚信纳税”缺乏激励制约机制,涉税相关职能部门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应负的职责缺乏“刚性”的约束。由此造成,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靠部门的孤军奋战,难于形成社会综合征管合力。 (八)《征管法》的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对税务违章打击不力,个体税收纳税秩序整顿乏力。《征管法》中规定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在实际运用中大打折扣。一方面,受税收成本和社会效益的影响,税务机关极不愿意使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税务违章、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因受相关部门配合的制约,对严重税务违章、违法行为往往不能依法从快、从重地给予有效打击。由此造成个体税收秩序长期得不到较好改善。 二、个体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个体税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受“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指导思想的影响和各种经济成份税收征管投入与产出比的比较,各级税务部门对个体税收的认识没得到应有的重视,存在人、财、物的分配上向企业税收征管倾斜的现象。 (二)税收法制建设有待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待提高。 一是现行社会法制体系尚未构建起依法诚信纳税的激励机制,个体工商业户缺乏依法纳税积极性。二是税收征管手段缺乏有效、完备的法律支持,依法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以营造公平的税收发展环境对于税务部门是苍白无力。三是涉税相关部门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应尽的有限义务没有硬性的约束机制,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支持也是极其有限的。 (三)税收征管缺乏创新性,税收征管办法滞后。一是纳税环境难以改善。由于个体税收征收额少,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麻烦多,部分税务人员工作得过且过,被动应付。加上个体户依法足额纳税观念普遍比较淡薄,法治、公平、高效的纳税环境远未形成。二是对个体税收重视力度不够,对个体税收征管发展目标缺乏长远的科学规划,加之对个体经济发展的规律缺乏系统性、前瞻性的研究,在如何与时俱进推进个体税收征管方面缺乏有效的探索,落后的粗放式的个体税收征管办法已不能适应个体税收征管的需要。 (四)建帐建制难以开展,个体税收的定额普遍低于实际销售额。一是个体业户普遍存在着用现金进货,在交易中直接收取现金,管理人员无法掌握其销售收入。二是各种税费综合征收率明显偏高。据调查,如果全部按规定综合征收率来对经营户的实际营业额征收各种税费,那么将有70%以上的商业个体户将无营业利润或亏损。三是当前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无序竞争的现象时有出现,大部分的个体户以压低销售价格来提高竞争力,甚至于出现用亏本销售来占领市场、招揽客户等现象。三是大多数个体纳税户自身素质较差,文化程度较低,自身无建帐能力。 (五)缺乏竞争激励机制,个体税收征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税务干部中普遍存在着一种心理,即:所谓“一等干部搞稽查、二等干部管企业 、三等干部管个体”,这都不利于树立、激发个体税收征管人员工作自豪感。个体税收征管人员长期面对繁重、枯燥的个体税收工作热情不高、主动性不强,普遍产生“管理疲劳”、疲于应付,税收征管缺乏创新性。 三、加强和完善个体税收征管的对策及方法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个性需求进行税法宣传,注重宣传的实效,既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又宣传各税种的设计原理、征收对象与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要采取多种宣传方法,如设立税法宣传栏、税法咨询窗口、向公民发放宣传材料,开设新开业户纳税人培训班、送税法上门,开展上门辅导等形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和深度,提高个体工商户的依法纳税意识。 (二)完善户籍管理办法。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应对所有固定门面和摊位的经营户,不论其规模大小,不论经营任何商品,也不论是否独立核算,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登记,并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纳税人的门牌、摊位号码、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征管情况登记成册,并纳入微机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同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交换信息,以防止漏征漏管现象发生。 (三)推行个体建账管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从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所有的纳税人都必须建账,对于建立什么样的账,是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来确定,所以在日常税收征管中要积极督促纳税人建账,加强对建账户的纳税评估,通过开展发票比对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 (四)强化管理,不断增强对个体税源的监控能力,提高征管效率。一是强化户籍管理,建立健全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包括仓库、没有门点但实际发生经营行为者,都要严格列入税务登记的管理范围,定期巡回核对,以堵塞漏征漏管户现象的产生。二是严把注销关。一些发票用量大户在连续三个月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月核定销售额,或者年内累计6个月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月核定销售额时,往往采取注销的方式来逃避调高月核定销售额。还有个别起征点以上的纳税户也会冒险采取这种办法,注销后再重新办证,抱侥幸的心理争取成为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更有甚者一些户注销了干脆不办证,到征收大厅去代开发票。针对这种情况在注销前就严格把关,从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地税局税务登记情况,实际经营场所、人员是否发生变化进行认真核实,以遏制借假注销,偷税行为的发生。三是严把停歇业关。在业户办理停歇业时要严格审核,已办理停歇后坚持巡回检查,以杜绝假停业偷税行为。四是建议恢复个体业户办理税务登记和购领发票时交纳税款保证金的做法,以杜绝个体业户随意走失,甚至携带发票走失情况的发生。五是对已经注销的纳税户仍然纳入动态监控管理范围。六是区别对待,对个体户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规模等综合情况,将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依据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地采取有效的征管办法和措施,掌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 (五)充分发挥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一是严格发票的日常核销,建立健全发票核销审核制度,明确发票核销者的责任,减少发票核销审核差错,对发票核销不认真造成的发票核销错误,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经济惩戒。二是发票管理与规范行政处罚相结合,消除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重补轻罚的现象,并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三是不定期地对纳税人填开发票的报销联和存根联进行比对,核对填开日期、填开金额、填开项目,有效地杜绝纳税人超范围填开发票、“大头小尾”填开发票、或通过改写日期逃避调整月核定税额的行为。四是对使用发票但月核定税款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认真进行监控,如果连续月份出现发票开具金额在起征点附近的,对其及时进行核实,达到征税条件的及时恢复征税。五是对个别纳税人当发票填开金额较大,为逃避补税和怕调高月定额,往往假报发票丢失。针对这种情况,要严格执行处理程序,加大处罚力度,让其占不了便宜。并责令其继续寻找,一旦有蛛丝马迹,决不放过。六是采取有奖发票等措施,倡导、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积极索取发票,以利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 (六)强化日常税务管理。一是强化综合征管软件对个体税收监控管理的同时,建立健全人机结合、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税收管理机制。二是深入实地调查,准确掌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停业、复业、转租、转让、非正常户等经营情况,特别是加强停歇业户的跟踪管理,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三是加大发票使用宣传和查处力度,采取发票摇奖等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纳税人用票和消费者索票的积极性,形成社会性的监督制约机制。四是强化税务人员执法责任,对不认真执行政策,不严格执法、不作为、不履行或执法犯法造成的过错行为坚决予以追究。 (七)建立激励机制。一是通过对个体户户数、经营地点、税源公布情况和征收难度的摸排,实行公开竞争上岗,优化人员组成。确定个体税收管理岗位的人数、职责和除工资以外的各项报酬。二是由于个体管理岗位工作任务繁重、艰苦,应注重政治思想工作的教育,培养每位同志爱岗敬业精神,定期交流换岗,把事业心、责任心强,乐于奉献的同志选拔到个体工作岗位上来,并完善激励机制,从物质奖励上拉大与其他岗位的档次,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岗位责任制考核,用制度激励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使每位同志真正体会到个体管理岗位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八)实行税收全程跟踪服务。一是优化服务,通过为纳税人宣传、提供“信息性”、“政策性”、“权益性”等各种服务,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以自身的优质、规范服务促进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二是大力推行“阳光办税”,实行办税公开,按总局要求建立税负调整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个体户的意见,取得纳税户的理解。三是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推行并尽快完善定额核定系统软件运用,克服个体户定额核定过程中存在的“关系税”和“人情税”,保证客观、公正地核定定额,使个体税收征管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九)加强定额管理,严格定额核定程序和标准,确保定额核定的公平公正。一是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管理方法,着力解决税负不公的问题。突出管理重点,在税收管理员力量分配上体现重点税源重点管理,对重点税源实行定期不定期地测算和纳税评估,做好动态监控,以保证税收收入。二是采取分行业、分路段进行测算的方式,对定额明显不公或纳税人反映存在问题的业户及时进行定额调整,真正体现税法的公正性。三是对月核定税款在起征点附近的纳税人,建立跟踪核查制度,勤查、勤算,一旦达到征税的标准,及时恢复征税。四是充分利用个体户定额核定软件核定定额。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路段纳税人的利润率、房租、水电、人员工资、材料成本等情况确定定额标准,与定税软件产生的标准进行比对、平衡,从而真正实现管理到位,公平税负,易于被广大个体工商户接受,建立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 (十)加强对个体税收的典型调查和研究 ,努力推进征管创新,与时俱进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将个体税收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围绕“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工作目标,强化对电子定税系统的运用,提高个体税收征管的质量。同时,讲求征管工作的连续性、系统性、科学性,切实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分析不同类型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特点,努力把握其发展的规律性,增强征管工作的创造性,针对性,掌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加强不同地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经验的交流,相互取长补短,促进个体税收征管整体水平的提高。 |
文章来源:楚雄州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