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企业核算流程 约谈纠正财务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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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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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贵州省都匀市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系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主要从事加工销售低速运输车,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适用税率17%,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所得税属地税局征收管理。2005年9月变更承包人。
该企业2006年1月~4月申报产品销售收入2389.88万元(含税),查补增值税11.65万元,增值税负担率0.49%。
评估数据采集
通过应用税源预警评估管理分析软件,发现该企业2006年1月~4月存在增值税平均税负率、进项税额抵扣比率两项异常指标,预警级别为红色。评估人员随即将其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一)内部数据采集
评估人员通过税收征收管理、防伪税控、汇算清缴等计算机管理系统,结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资料和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提取了企业相关涉税信息:
1.增值税申报情况。2006年1月~4月增值税连续4个月负申报。同比2005年1月~4月,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114.43万元,申报增值税33.49万元,增值税负担率3%。
2.应税销售收入变动异常情况。200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2.48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546.44万元,3月份含税销售收入616.39万元,4月份含税销售收入1194.57万元,4月份的销售额接近前3个月合计数。
3.进项税额抵扣情况。2006年1月份进项税额4.72万元,2月份进项税额79.4万元,3月份进项税额89.56万元,4月份进项税额173.57万元。
4.预收账款余额变动异常情况。2006年1月份预收账款余额25.8万元,2月份预收账款余额124.06万元,3月份预收账款余额1683万元,4月份预收账款余额1026万元。
5.存货变动情况。2006年1月份存货余额1468.71万元,2月份存货余额1379.5万元,3月份存货余额1810.9万元,4月份存货余额544.13万元。
(二)外部数据采集
1.通过网络查询、实地走访,评估人员了解了该企业的产销方式、工艺特点、行业规律。掌握到该企业是黔南境内唯一生产农用运输车的单位,绝大部分产品销售给贵阳经销商,以电汇方式进行货款结算;极少部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直接上门购买),以现金方式进行货款结算。
2.积极展开外部协查。通过与工商、地税、招商局、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联系,对疑点纳税人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
3.要求企业据实提供原材料采购渠道、货款结算方式,并分月列出库存原材料与产成品的存货量。
案头分析
1.该企业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
通过联系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得知,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贵州省交通厅、农业机械管理局扶持对象,享受“用4102以下的发动机生产的变型拖拉机按1吨征收养路费和注册登记费”的优惠政策,产品供不应求,产品价格稳中有升,企业采取预收账款销售,不会有库存积压,企业存货余额由原材料组成。结合企业销售收入与进项税额抵扣变动曲线的意外“吻合”、存货余额的异常变动和预收账款余额居高不下的现象分析,初步判定该企业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
2.结合企业组织结构分析,该企业可能存在未按照规定及时确认收入的问题。
通过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与都匀市招商局提供的信息,发现该企业与贵阳某车辆销售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该企业目前由该车辆销售公司承包,企业生产的大部分产品均由该车辆销售公司承销。自从企业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后,企业生产规模稳步提升,产品市场走向良好,与连续4个月负申报的现象极不协调。由此分析,该企业可能存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支付逃避税收责任或发出产品、实现销售收入未及时确认收入,从而延迟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的问题。
3.该企业可能存在应作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评估人员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原材料进货、耗损、月生产领用量、月度库存量情况,结合企业购进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一律先自行修理或委托其他单位修理的情况分析,该企业可能存在应作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税务约谈
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分析疑点问题制定了详细的约谈提纲,向企业下达了税务事项(约谈)通知书,要求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增值税负申报与销售收入快速增长的不协调现象、进项税额抵扣与存货余额的配比异常、预收账款余额的居高不下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定价等疑点问题进行说明。
在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首先要求被约谈人介绍企业近期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产品销售及货款结算方式、地方政府优惠和企业组织结构等基本情况,以印证评估人员通过其他渠道掌握的情况。
针对主管税务机关的疑问,纳税人陈述如下:1.当产品发给贵阳等地经销商后,待各家经销商索取发票时,就开具发票,作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所有经营业务都在账上体现,未发生账外销售行为;2.生产出的产品除发往有关联关系的贵阳某车辆销售公司销售,同时也发给其他经销商销售,与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完全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结算,并一一提供举证材料;3.购进原材料若发生质量问题,一律先自行修理或委托其他单位修理,并相应扣减供货商的往来款,未发生应作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行为;4.原材料的大量购进是为了应付供不应求的市场;5.预收账款居高不下,是由于购销业务流程未走完,未实现销售收入。
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解释,并未能消除评估人员的疑问。约谈的重点从增值税负申报、异常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的质疑转移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作未作销售收入、发生销售折让应作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等税收政策的解析。在逐步消除纳税人戒备心理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财务核算方式、产品销售流程,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的7种限制性规定,在认识上达成一致。并协同企业共同分析其现有财务核算方式存在的风险———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评估处理
通过约谈,企业意识到其财务核算流程与税法的规定有冲突,申请自查。自查反映企业存在货物发出后,由于经销商没有及时索要发票,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未及时申报纳税以及发生销售折让应作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行为,印证了评估人员的疑问。详情是:1.2006年1月~3月共有154台车发往贵阳经销商,未及时计“库存产成品”账,应计未计销售收入788万元,销项税额133.97万元。2.2005年11月~2006年4月,因原材料质量问题与供应商发生销售折让7.34万元,应作未作进项税额转出1.25万元。
针对存在的问题,企业于2006年5月按税法规定申报补缴增值税135.22万元,并依法补缴了滞纳金。此时,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率达到6.15%,同比2005年3%的增值税负担率增加了3.1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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