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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8]929号: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07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就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统一有关操作流程。

  一、为什么要统一有关操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与其他发票在办理行政审批、发票样式、领购方式、领购数量等方面均有区别,且现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无具体规定,所以有必要统一有关操作流程。

  二、怎样统一有关操作流程

  (一)变更税务登记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限期缴销旧版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也就是说在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还没有启用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中规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后必须启用新版发票。

  (三)重新办理印制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那么,纳税人具备那些条件可以申请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普通发票呢?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普通发票使用量较大;有专库或保险柜存放发票,并有专人管理发票;前期发票填开使用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现象;统印发票不能满足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

  (四)缴旧购新。办理企业领购新版发票事宜,并按期缴销旧版发票。也就是说企业在批准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同时,根据经营需要还需购买部分统印(通用)发票,由于变更税务登记同时,办理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这样统印(通用)发票也需要缴旧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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