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表面上未取得房租,而是以房租抵工资、抵应酬费、抵工程款,其实质上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各地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政策,对未收取房租但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也要征收房产税。
在内部承包业务上,税基的确定是征税最重要的依据。根据最新修改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即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于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或按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