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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23     浏览次数: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管理规定》的发布是保监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的又一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管理规定》旨在建立以财务负责人为代表的财务管控机制。《管理规定》不仅规定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还明确了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力义务、在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与董事会的关系和报告路线等,强化了财务负责人在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了财务管控作用的发挥。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二是明确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和报酬,必须由董事会决定;三是规定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工作,而且董事会应当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四是强调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五是规定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和管理层拒不采纳的,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六是规定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职所需信息。

    这位负责人强调,财务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针对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制定专门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不仅在于财务负责人任职所需要的专业条件明显有别于其他高管人员,更是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客观需要。《管理规定》发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减轻、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目前,保险行业还部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和财会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管理规定》的出台,明确了财务负责人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了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法律责任,有助于不断改善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

    二是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目前,部分保险公司仍然处于以规模为导向、以销售管理为核心的粗放型增长阶段,为了追求保费规模或短期利益,放松风险管控,对公司乃至行业的发展形成潜在风险。通过强化财务负责人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可以加强和完善保险公司的财务控制,约束非理性经营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从以销售管理为核心向以价值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转变,逐步实现向集约型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是有利于改善保险公司治理。财务控制机制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许多风险案例表明,缺乏有效的财务管控机制,公司治理就很难落到实处。在保险行业建立财务负责人制度,处理好财务负责人职位和公司整体治理架构的关系,加强财务管控,有利于健全保险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四是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是保险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落实责任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约束制度和评价机制,有利于夯实监管基础,提高监管效率。

    这位负责人指出,财务管控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保监会将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对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保险公司不断改进财会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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