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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国家开发银行转制进行解读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23     浏览次数: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国家开发银行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进行改制,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00亿元,由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双方持股比例分别为51.3%和48.7%。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性质为商业银行,从现有的资产规模和股东构成属性看,是我国排名居工、农、中、建行之后的第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改制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我国深化银行业改革取得的又一项重大成果。根据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改革,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国家开发银行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主要从事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吸收除居民储蓄存款外的公众存款,以及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其他各项业务,不再包含政策性银行业务。

    为顺利实施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增强市场信心,维护债券市场稳定,银监会在转制批复中特别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发行的存量人民币债券风险权重继续维持为0%,直到债券到期;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在2010年底以前,风险权重确定为0%,2010年以后由银监会按市场化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担保业务,自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之日起,按商业银行确定风险权重。

    国家开发银行改制为商业银行后,将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在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等方面依法纳入商业银行有效监管体系。银监会将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着风险监管,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遵循“准确分类--提足准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持续监管路线,对开发银行实行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审慎监管,继续推进开发银行改革,全面督促其按照现代商业银行运行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把开发银行从政策性银行转型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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