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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QFII取得中国境内股息红利收入按10%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11     浏览次数: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名词解释:关于QFII
  QFII是英文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的缩写,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这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外资介入有可能对其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而通过QFII制度,管理层可以对外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进入一国证券市场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
  QFII限制的内容主要有资格条件、投资登记、投资额度、投资方向、投资范围、资金的汇入和汇出限制等等。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设立和实施这种制度。
  引入QFII机制的意义是吸引境外有资格的机构投资者来中国资本市场投资,更直接的目的是为中国资本市场带来大量新增的境外资金,给市场带来活力。
  QFII制度1990年发轫于中国台湾。当时施行这一形式的目的,在于解决资本项目管制条件下向外资开放本土证券市场的问题。这一制度在台湾显然收效良好,其后成为许多新兴市场国家所采取的一种重要制度。以台湾的经验看,QFII对外资的投资比例有很严格的限制,对于外资的资产行业配置也有一定的限制。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历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83年到1990年,台湾主要采用开放境内投资信托公司,募集海外基金投资台湾股市的间接投资方式;二是1990年至1996年,允许外国专业投资机构(QFII)经审查后直接投资台湾证券市场,采用资格控制方式控制资金入市,逐步开放直接投资。当时台湾对外国机构投资者的限制和审查要求,主要包括资格条件、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资金汇出汇入期限等方面;第三个阶段是1996年3月至今,台湾全面开放“境内外华侨及外国人”直接投资,同时全面放开投资信托业。台湾资本市场有序开放,使得外资没有对市场造成大的冲击,相反对其逐步稳定和成熟打下了基础。 
  2002年11月5日,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2006年5月以来,先后已有瑞士银行、野村证券、摩根士丹利、花旗环球、高盛公司、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ING银行、摩根大通银行等9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获批QFII资格,前8家的投资额度分别为3亿美元、5000万美元、3亿美元、75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共计10.25亿美元,摩根大通银行的投资额度在审批中。自瑞士银行2006年7月9日率先试水A股以来,QFII与国内投资基金一样,主打“价值投资”牌,备受市场关注。(转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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