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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解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02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我国进一步整合和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的定义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与之衍生的相关产品就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政策整合内容

  一是整合现行主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

  二是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是新增加了11种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优惠方式

  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渠道和资格

  对于适用免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适用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可咨询财政部驻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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