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印发通知,决定实施两项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政策措施。一是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试点,二是试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这是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财政支农机制的创新,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农村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实现财政支农机制创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运用财税杠杆,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财政部日前出台的两项政策措施,既是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的实际举措,更是财政支农机制的创新,对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近年,财政支农投入不断加大,在直接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两项支农新政策,在财政直接支农的基础上,进一步安排一定财力,将财政政策与信贷资金有机结合,探索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金支农,产生放大效应,从而达到积极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加大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力度的效果。
探索多种方式引导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
两项政策措施以涉农贷款业务和涉农金融机构为支持对象,探索多种政策引导方式,实现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目标。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试点政策,旨在通过给予一定财政奖励,激励县域内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争县域信贷资金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支持农村经济加速发展,为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统筹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奖励资金以涉农贷款超速增长部分为计算基础,体现了保基数、促增长的指导思想,同时扩大了财政资金放大倍数。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行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旨在通过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增强机构经营和风险拨备能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贴近农村,经营灵活,在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和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了有益作用。适当的财政扶持政策,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促增长与防风险并重
两项政策措施都以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经营管理贷款为基础,有条件地发挥激励和补偿作用。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享受财政奖补政策必须满足促增长和防风险两方面的条件。对于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政策,除贷款增速条件外,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能享受。对于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达不到监管要求或贷款未实现增长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能享受,其中存贷比不足50%的村镇银行也不能享受。
财政部将就两项政策措施制订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奖补资金发放与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操作流程,规范奖补条件审核工作,加强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和机构业务跟踪分析,为实现政策效果提供制度保障。
逐步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
为积累经验、检验效果、完善政策,两项政策措施都采取先试点或试行、后完善推广的做法。目前,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政策首批选择6省区开展试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暂定试行3年,扩大试点范围和延长试行时间的安排将视政策执行情况研究确定。同时,两项政策措施涉及的奖补条件和比例,在试点和试行过程中也将视需要进行调整,以便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财政部始终高度重视农村改革发展,注重研究和探索建立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和促进金融支农的长效机制,在条件成熟时陆续推出具体政策措施。2006年以来财政部出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对恢复农业生产和保障农民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丰富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两项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新政策措施的适时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发展。随着更多政策措施逐步出台,国家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将更加完善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