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过渡期内外企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的政策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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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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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来,随着引进外商投资环境的不断变化,相应的政策也在不时的进行调整。特别是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开始,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否政策依然成为了外商投资企业关注的焦点。对此,2008年12月份,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三个文件进行了明确。
一、停止设备退税增设过渡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7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文件也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但是,为了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件又规定增设6个月的退税过渡期。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1月9日以前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并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购进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退税,其原规定分为两种情况(见下文)。
二、划分过渡期内可退税外企的类别
为了更好地执行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将此项业务的办理,以2006年7月1日为界限划分了两种情况,其不同之处是:
一是执行政策不同。2006年7月1日之前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规定执行。而2006年7月1日之后至此项政策取消,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执行。两项政策的不同点在于,前文所述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及清单的审批部门是省外经贸委,而后文的审批部门否定了前文的审批部门改为了省发改委。
二是国产设备享受退税外企的范围不同。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明确能够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企范围,主要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不包括小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在内。而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明确能够退税的外企范围,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不包括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这是它们的不同点。
三是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投资项目不同。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明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对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不实行退税政策。而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明确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在可退税项目的范围上,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去掉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只规定鼓励类投资项目。同时,又增加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内项目可退税的范围。其次,在不予退税项目的范围上,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去掉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只规定了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项目不予退税,这是两项政策的不同点。
因此,鉴于以上原因,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将国产设备退税进行了划分,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过渡期内对于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执行,必须按财税[2008]176号文件的规定,在2008年11月9日以前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并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购进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退税。而对于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执行,必须按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规定,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否则,逾期不再办理。
三、完善过渡期内退税政策的实施
为了完善原政策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国税发[2008]121号对此进行了明确。
一是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每个项目只能办理一个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部分项目建设时间长、采购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设备清单的项目,可以采取一次办理项目确认书,分批确认项目清单的方式,但清单确认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而在原规定中,对于项目确认书的办理只表明了审批的部门,投资限额审批以及所提供的资料,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将此改为了三个月。
二是用于国产设备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而原规定是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进行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三是已办理退税国产设备的监管期。5年是已办理退税国产设备的监管期,但是原规定只明确了监管的内容及方式,并没有表明是从购进之日或申报退税之日或已办理退税之日开始监管。对此,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规定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同时,财税[2008]176号文件除了将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列入了监管对象之内,也将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列入其中,这是与原规定不同的。同时,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还明确在监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将已退税设备有关存放区域、固定资产核算账册凭证编码的资料及设备的数码照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该国产设备的运营情况,如发生政策规定应补税情形的要依法予以补税。
四、外企购进国产设备退税过渡期内的友情提示
一是及时熟悉相关退税政策。在近期内,国产设备退税的政策调整较为频繁,规定了诸多设备退税备案、申报、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在此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掌握政策变化,规划投资项目内设备的购进与发票的取得,及时、按期进行申报退税,避免由于业务处理不当带来的税收损失。
二是准确区分可享受退税设备的范围。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项目内设备退税,要准确划分分别进行申报,防止设备混淆。
三是已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其增值税额不得再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已退税的国产设备做好电子资料的备案及制作存放固定位置的明示标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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