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项目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如果纳税人要享受行业定期减免优惠,可以选择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这些项目的所得税优惠主要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分类免征和减半征收;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所得,可以“三免三减半”;从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三免三减半”。另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要从事这些受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必须研究行业具体规定,注意审批程序,取得行业准入资格。如选择公共设施免税项目,就必须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否则即使从事公共设施建设,也不一定能享受免税。
对于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纳税人可以500万元为界,考虑免征与减半征收的边界税率,确定最佳税收负担。如纳税人在两个纳税年度内共取得10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第一年400万元,第二年600万元,则纳税人应在第二年度就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税。而如果每年都确认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则不需负担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
如果要享受低税率优惠,可以选择开办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上述条件要求同时满足,纳税人应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结合经营情况,考虑生产流程和人员需求,适当减少不必要的人员和资产占用,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享受低税率优惠。
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应注意符合相关条件: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应认真研究这些条件,缺一不可,保证全部达到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
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纳税人应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如果构成无形资产的,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要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处理。安置残疾人员则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务,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设立创投企业可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为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选择设立创投企业享受股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应注意以下方面:必须是股权投资方式,必须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必须在2年以上,只有70%的投资额可抵扣,开始抵扣的第一年是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不完可结转下年,不是过期作废。 符合条件固定资产可以选择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也是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不能擅自使用其他加速折旧方法。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可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纳税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类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减计10%的优惠,即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纳税人享受此类优惠,需要注意的有,原材料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产品应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则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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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