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主要政策】
一、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法规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发布时间: 2004.07.10
执行时间: 2004.1.1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 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发布时间: 2006.07.12
执行时间: 2006.7.1
【解读】
一、上述文件规定中计提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中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是指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FOB价,是计提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不得人为增减任何项目。此价格会在报关单货物出口明细中列明,对应到每一项次,同时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各出口企业出口明细也会详细记载。征收机关在计算出口企业应计提销项税额时,应严格依据报关单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该数据已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各出口企业出口明细数据中)列明的FOB价依据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计提销项税额。报关单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FOB价不一致的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数据为准,出口企业对FOB价有异议的,请其向“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管理中心提出修改申请,征收机关可依据修改后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002信息计提销项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注明的FOB价换算成人民币的汇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对于边境贸易的特殊规定
从事边境贸易的出口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出口属于上述五类计提销项情况中2、3、4种情况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征收机关对这部分出口货物不计提销项税额,对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全额转出,不得抵扣内销销项税额。
三、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外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出口属于上述五类计提销项情况中第1种情况的货物,由于出口企业已经知道出口的货物退税率为0,应在做账时将购进该出口货物发票的进项税额计入抵扣,同时计提销项税额,不需等到税务机关认可;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符合第1、5种情况的货物,应及时计提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原就应计入内销销项抵扣,无需处理;
外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出口属于上述五类计提销项情况中第2、3、4种情况的货物,应按照以下期限规定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允许计入内销抵扣: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报关单未收齐,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起30天内,如经省(直辖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应自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30天内;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情况一:核销单未收齐,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起30天内,远期收汇的,应自预计收汇日期起的30天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情况二:纳税人代理其它企业出口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如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应自核准的延期30天内。
(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和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管理下期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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