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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应建立股权转让价格核定机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7-27     浏览次数:

  当前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一是企业职工持股的,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企业要求职工将持有的股权退回企业,由企业重新进行分配,这部分股份主要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分配;二是企业因利益关系,让某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单人或者多人)入股参与企业分红,入股时让其中的某一位代理,但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变更股权,这种股权转让在管理上存在争议,虽然事实上股东没有发生变化,但这种变更在法律上已经承认;三是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或整合资源,收购某一企业的股权,此类股权转让存在较大的溢价,也是管理的重点。
  当前企业转让股权的方法大多是采取原价转让,转让时签订原价转让协议,签订转让协议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变更手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可能是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才变更。
  股权转让日渐普遍,对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当前股权转让变更时多为私下交易,在税务部门调查取证时,转让人不如实提供转让价格的真实情况,给实施检查造成了困难,无法取证;二是有的转让人不在本地,给检查和入库带来了困难,造成税款追缴难度大;三是如果按照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核定税款,纳税人的意见比较大,税款征收入库的难度很大。
  针对股权转让涉及政策面广、转让环节复杂、转让信息隐蔽滞后的特点,笔者认为应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税收管理机制,有效解决股权转让中存在的“信息隐蔽滞后、转让价格难确定、税款入库难”的难题,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建立股权转让信息传递机制。可建立信息传递网络,成立信息传递领导小组,由政府牵头与工商局建立股权转让信息传递制度,实行即时通知、月通报和季度核对信息传递制度,以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股权变更的信息。
  建立股权转让价格核定机制,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对股权原价转让或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可依据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务会计报表》的净资产增值率和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严格按照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以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股权转让核定税款。
  强化税款入库管理,建立税务、公安联合工作机制。针对股权转让中的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款征收入库难的问题,可与公安部门建立税收协作机制,对税款征收难度较大的自然人股权转让人,对拒不缴纳税款的自然人股权转让人,可由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参与,协助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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