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动漫”二字,在很多人眼里,可能只是一些动画片和漫画书的统称而已,其实不然,动漫综合了音乐、幽默、漫画、摄影、文学、戏剧、文艺评论等学科,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形成了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动漫产业在我国发展迅速。根据文化部的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中国已有450多所大专院校开办了动漫相关专业,拥有动漫企业5400多家、各类动漫教学机构1300多家,动漫产业园区30多个和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17个。
动漫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都提出了对动漫产业的倡导、扶持指导意见并对动漫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方向。今后我国的动漫产业要走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原创之路,坚持走技术创新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产业发展道路,大幅度提高我国原创动漫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形象和动漫品牌。
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为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上述两个文件中适用税收优惠的文化企业范围均包括动漫企业。但对于动漫企业来说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不够全面和具体。2009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以下简称)《通知》),该文结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专门对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办法》明确的动漫产品包括六类:(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按照《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具体的动漫企业包括漫画创作企业;动画创作、制作企业;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政策优惠,最早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该文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除此之外,动漫企业可以执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还有财税[2009]31号文第三款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财税[2009]31号在所得税方面对于文化企业的政策也适用于动漫企业,该文件第五款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六款规定,对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动漫企业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国办发[2006]32号还规定,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三、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办发[2006]32号规定,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就是说,动漫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可以享受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低税率,而不是以前的服务业税目的5%税率。《通知》在这一政策基础上更加明确和具体。
此外,财税[2009]31号规定,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该规定直接沿用了国办发[2006]32号第三条第十一款的规定,但实际情况是2009年我国增值税改革全面转型,进口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予以抵扣,如果仍然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势必与现行政策相冲突。
可以对照的政策有财税[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明确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对于《办法》申请材料格式及部分提供材料事项作了说明。
一、动漫企业认定组织机构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二、动漫企业应符合的标准
《认定办法》明确,企业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八个标准:一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是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是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五是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是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是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是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对于符合上述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此外,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一是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二是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是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四是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三、动漫企业认定需要准备的资料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于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说明: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说明: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申请动漫企业资格,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并加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公章。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格式应当使用文产发[2009]18号规定的附件格式,经办人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委托证明。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审核通过,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并颁发“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