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食品公司会计汪先生向税务机关咨询,其公司有一批果脯已超过保质期需要作报废处理,报废超过保质期产品能否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告诉汪会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五)残值情况说明。(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因食品超过保质期的报废损失,不属于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上述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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