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泡沫将会引发重大风险
自房改以来,我国房地产商品市场几乎一直处于单边上涨状态。房改初期的价格上涨,主要是长期受到压抑的房地产需求的爆发引发的,可以看作是房地产价格的理性回归。但是近年来房地产价格的持续高涨,更多是由于房地产投资乃至投机所推动的,不少房地产价格已经明显偏离理性价格,房地产泡沫开始显现。今年第二季度以来,在持续的巨量信贷资金推动下,伴随着通胀预期,房地产投资需求旺盛,价格开始加速上涨。如北京、上海等多个一线城市的房价与地价近期明显上涨,成交量也有放大趋势。而与此同时,由于经济放缓和失业增加,房屋租金普遍下降。房价上涨和租金下降表明房地产泡沫已经开始膨胀。
房地产泡沫膨胀将会引发重大风险。首先,价格长期偏高将削弱实体经济发展潜力。过高的房地产价格,将诱使过多资源投入到房地产领域,导致流入实体经济的资源不足,阻碍经济结构调整目标顺利实现,也不利于经济竞争力的增强,威胁国民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其次,房地产泡沫不利于扩大内需。房地产资产膨胀将导致整个社会财富再分配,使社会财富向拥有房地产的群体转移,加剧财富两极分化。由于边际消费率递减,财富过度集中会降低总消费率,加剧需求不足矛盾。再其次,高房价会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短缺问题更加突出,房地产泡沫下的贫富分化将影响社会稳定。
大量信贷投放推高房价和地价
宽松货币政策易引发房地产泡沫。日本等国的历史表明,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经济刺激计划可能会助推资产泡沫,特别是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容易引发经济泡沫化。泡沫的实质是通过透支未来的经济增长潜力,形成的当期繁荣。宽松的货币政策属于应对危机冲击的短期应急行为。放松对短期行为的警惕,极易造成房价和地价虚高,甚至产生严重泡沫。
我国近期信贷投放高速增长。伴随巨量信贷的快速投放,广义货币(M2)也快速增长,引发了强烈的通胀预期。而且由于我国M2增速曾经在先前较长一段时间内明显快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M2被称之为迷失的货币。在通胀预期下,迷失的货币又奇迹般地涌现出来,并进一步加快M2的增长速度。由于外部需求尚未得到有效恢复,实体经济投资空间有限,大量的信贷资金不可避免地流入资产市场,并引发房地产资产价格高涨。
地价上涨推动房价上涨,形成涨价螺旋
短边规则决定地价推动房价持续上涨。房地产作为商品,其市场价格上涨意味着供不应求。而持续上涨的价格,表明房地产商品市场一直处于非均衡状态。按照短边规则,非均衡市场的价格决定力量属于短缺方。对于房地产市场,处于短边的供给方决定了市场价格。房地产生产成本通过加成定价,即附加一定成数的利润,形成开发商的定价,进而成为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由于供不应求,加成定价下的房地产总能成交,成为最终的真实交易价格。而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无疑是最为关键的一项成本。土地成本在开发成本中的真实比重姑且不论,其占据着相当大的份额并且快速上涨当属无可争议。土地成本及其上涨预期,自然也通过加成定价模式,传递到房地产市场,推动了房价的上涨。
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阻碍房价理性回调。从理论上讲,当房地产需求处于短边时,即供过于求时,房价将会决定地价。即过剩的房地产供给将会导致价格下降,从而导致地价下降。但是,实际上这种反向变动的规律却受到了严重的干扰。究其原因,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是主要原因。即当市场实际已经处于供过于求状态时,开发商通过虚假销售制造需求泡沫,或者隐瞒待售房屋制造供给不足假象,从而改变市场的理性预期。这种欺骗策略的成功,依赖于市场的不透明。此外,开发商的道德风险阻碍房价理性下调。在现行的开发模式下,大量使用信贷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商,更倾向于冒险,即在市场实际已经供过于求时,宁可销售受阻也要维持高价。
土地财政是地价上涨的制度根源
现行的土地财政模式埋下隐患。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的特点是在开发土地时,一次性征收出让金。这种方式管理成本低,并且可以将未来收益及早贴现。地方政府从中可以获得进行城市建设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然而这种模式具有明显的短期化特征,是难以持续的,不利于土地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现行土地出让金模式已经行之有年,长期累积的负面效果开始显现。部分城市中心区已经开始面临无地可售局面,土地价格自然会加速上涨。
地方政府无法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当前的财税体制下,由于缺少稳定的税源,土地出让收入普遍成为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很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形成独特的土地财政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地方政府的行为必然是利用其土地市场的垄断,限制土地供给并推高土地价格,以获得最大化的土地收入。从这个角度来看,地方政府实际上充当了土地价格的“推手”角色。
尽快开征物业税乃是稳定房价与地价的治本之策
信贷调控短期效果显著但只能治标。在房价与地价明显虚高并仍在膨胀时期,投资性需求对于信贷成本的变化相当敏感,收紧二套房房贷等政策确实可以推动房价回归理性。但是由于房价回调将意味着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会因遭到地方政府的强烈抵制而难以持续。从这个角度来看,任何调控房地产的政策都必须考虑地方财政的现实,否则,必将面临无效的结局。信贷政策即使有效,也只能是暂时的。
开征物业税,帮助地方政府脱困,才是治本之策。正如我国分税制改革帮助中央财政摆脱了通胀融资困境一样,开征物业税将帮助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逐步摆脱对一次性土地出让收入的过度依赖。唯有如此,房地产调控政策才可能回归真正的理性,抑制房地产泡沫才可能成为各级政府一致的目标。物业税将会增加非消费性房地产、特别是投机性房地产的持有成本,降低房地产的实际空置率,避免社会资源过度向房地产集中从而阻碍经济结构调整。
开征物业税宜早不宜晚。物业税的开征需要具备众多条件,如市场信息较为透明、市场估价体系成熟、相关法律和税制体系健全等。但是改革的历史表明,任何新税制都是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的,尽快开征物业税恰恰能够促进市场信息透明、提升政府税收征管水平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拖延开征物业税则可能产生非常不利的后果,如日本直到1991年才开征物业税,其时房地产泡沫已经过度膨胀并随即破灭,以至于日本在1998年被迫取消物业税。我国房地产目前也面临泡沫膨胀的挑战,汲取日本的教训,尽快创造条件开征物业税已经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