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业2008年度多缴的税款可申请退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10
浏览次数:
“广告打得如火如荼,纳税申报切忌稀里糊涂。”中国税网税收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纳税人,在享受广告费扣除比例提高利好的同时,还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要求办理纳税申报,正确处理企业广告费用的扣除。
专家表示,我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广告支出扣除规定发生较大的变化。在一年半多的时间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政策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进行调整。因此,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会有所差异,企业必须透彻理解税法规定,对广告费进行准确合理地扣除。
2008年多缴税款可申请退税。由于《通知》发布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这就涉及上述三个行业的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的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税收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企业由此多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税。
酒类饮料企业不在扣除比例提高之列。《通知》把饮料制造企业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30%,但明确饮料制造企业不包含酒类饮料企业,比如果啤之类。据了解,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尽管它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与啤酒相同,只是在过滤时加上适量的果汁和糖。现在市场上常见的果啤饮料主要有哈密瓜果啤、苹果果啤、桔子果啤等等。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类似果啤之类的酒类饮料制造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比例仍然维持在15%的比例。
烟草企业广告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烟草广告,主要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2005年,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签署了《国际烟草控制公约》,按照规定,2011年1月起我国必须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前,烟草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可视为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通知》考虑到与上述法规及公约的协调,明确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区分广告费与赞助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作为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因此,企业对于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必须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并按照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广告费是否“发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强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应是“发生的”,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是否“发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如果广告费确属本年发生,并取得了发票,那么无论是否支付款项,也无论是否全部支付款项,均应依上述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收益期跨年度,还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分期摊销。
广告费不得预提或待摊。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由于预提的广告费不符合税法中的真实性原则,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准确理解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收入、资产评估增值、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免税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等非正常业务收入。
上一篇:全面支持我国物联网的发展——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就《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下一篇:转让定价调查之后:争取平稳度过5年跟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