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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转让定价调查之后:争取平稳度过5年跟踪期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10     浏览次数:

  根据规定,企业在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之后,会有长达5年的跟踪管理期。4个月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以下简称188号文件),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就转让定价跟踪管理问题专门发文,显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对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的高度重视。该文件执行4个多月来,一些企业,特别是正在被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已经开始关心其转让定价调查之后的跟踪管理问题。本文就企业如何做好转让定价跟踪管理年度内的转让定价事宜,谈谈个人观点。
  相关规定早已有之
  国家税务总局就转让定价跟踪管理专门发文,尽管这是第一次,但是相关规定却早已有之。早在1998年4月23日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的第十一章第四十七条中,国家税务总局已对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该文件要求各地方税务机关,凡是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被税收调整的,从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要对企业在投资、经营状况、纳税申报额、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变化情况实施税收跟踪监管,以及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对经营成果进行评价,观察企业税收是否有异常。如有,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008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以及188号文件,都延续了59号文件中跟踪管理的要求,但年限从原来的3年延长到了5年。
  实际上,转让定价跟踪管理工作是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工作从检查型向管理型转变的重要举措。在188号文件之前,对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专门出台详细的管理办法,只有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在2005年12月12日特别颁布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5〕260号),对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要求。
  188号文件敲响了警钟
  据观察,各地税务机关在每年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本地反避税工作情况的统计表中,通常没有披露转让定价跟踪管理调整税额情况的一栏,各地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跟踪管理,也没有像进行转让定价调查那样,需在立案结案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制度。在过去近10年的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方面的工作,似乎不像在转让定价调查方面那样更显力度。因此,许多被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跟踪管理也没有像对待转让定价调查那样足够重视。188号文件的发布,应是给这些企业敲响了警钟。
  188号文件明确规定,在今后的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8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税务机关会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对企业在投资、经营状况、纳税申报额、经营成果及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如发现异常,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将企业重新立案,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与此同时,从188号文件的规定中还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注意到有些企业要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规避其在跟踪管理年度内利润下滑的情况。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管理。
  在转让定价跟踪管理年度,税务机关通常非常关注企业利润水平比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年度有所下降的那些企业,并要求这些企业使用税务机关对其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时所运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案进行自行调整。因此,正在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在与税务机关讨论转让定价调整方案时,应当考虑到该方案对其转让定价跟踪管理年度及之后年度的转让定价事宜的影响。近年来被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应该及时检查自身的利润水平,对比转让定价情况是否与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整方案中的要求有所偏离,并适当地作出调整,以避免再度被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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