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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浅析税收征管模式在《税收征管法》中体现的必要性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18     浏览次数: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即“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强调以信息化为基础,要求重组征管业务流程,要求征、管、查职能相分离,实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消除了分散性管理、粗放性管理、人工管理的弊端,通过推行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极大地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该模式在税收工作中得到了较好推广,但该模式在各地所体现的形式并不尽相同。比如,“三分离”和“二分离”两种方式并存。现实中既存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方式,也存在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相分离的“二分离”税收征管方式。全国各地绝大多数县(市)税务局都实行集中征收方式,但不同地方集中征收的方式不尽相同,比如浙江省国税系统实行地市一级集中征收方式,而有的地方则实行县(市)一级集中征收方式等。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实行中还遇到许多问题。比如,集中征收找不到法律依据。不论是集中到地(市)一级征收,还是集中到县一级征收,都完全改变了过去按乡镇设置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使较多的纳税人无法就近、就地办理纳税申报。现在税务机关撤并乡镇税务所,从法理上找不到依据,而且也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税务机关应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方式的精神。

  征、管、查三个系列的执法主体受到质疑。过去按行政区域设置税务所(分局),税务所(分局)集征、管、查业务于一身,纳税户很清楚他们要面对的主管税务机关就一个。现在征、管、查“三分离”,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分局三个税务分局,纳税人要面对三个税务机关,遇到涉税问题时会不知道该找哪个分局。对此,许多纳税人提出了质疑。因为只有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而征收分局和办税服务厅都不是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此外,现实中稽查工作没有占据应有的重要地位。目前稽查人员配置不科学,人员数量不足征管一线人员的1/4,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稽查装备不精良,少数稽查局没有电脑,较多稽查局没有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甚至没有稽查专用车辆。稽查局一般没有固定的办案经费和协查护税经费。

  建议修改《税收征管法》,使税收征管模式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体现。税收征管模式在《税收征管法》中的体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将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34字内容原汁原味地写入作为一个条款内容。另一种,就是将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34字内容不作为一个条款写入,而是将其内容在有关条款中体现出来。笔者认为采用后一种形式比较恰当。因为税收征管模式是个动态的税收工作举措。税收征管模式经历几次修改,才成为现在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这样动态的举措一旦固定为一个条款的话,就不容易变动。而将税收征管模式体现在相关条文中,既能在《税收征管法》中找到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法律依据,又能与时俱进地对之不断完善。

  《税收征管法》应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检查三个环节的职能和机构设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因此,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一个与之对应的条款,即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税收征管模式设立征收职能的税务机构、管理职能的税务机构、检查职能的税务机构,作为省级税务局以下的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业务流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征收管理与稽查相分离的业务流程。

  《税收征管法》应对集中征收模式进行统一和规范。现实中各地采取集中征收的形式多种多样,纳税户对此不理解。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当纳税人选择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纳税申报方式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取集中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税收征管法》应进一步明确加强稽查工作的相关规定。如明确稽查机构人员配置工作。明确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使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分局人员配备不应低于全局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同时不得低于征管一线人员的一定比例。明确日常税收检查与日常税收稽查的检查范围,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此外,应明确稽查办案经费和办案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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