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租房屋支付租金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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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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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明确,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了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
目前,个人将所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很普遍。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纳税人所支付租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并不明确。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明确规定,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也减轻了个人承租房屋再行转租的税负,同时规范了税收管理,减少了税收流失。
“这项政策对纳税人而言,是一个利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
为了便于政策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同时作了调整: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再其次,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法定扣除费用,其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其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我国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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